线上游戏点数(卡) 不得记载使用期限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喜欢玩线游戏的人有福了!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表示,未来将规范发行线上游戏点数(卡)的业者应提供履约保证,若附赠点数不在履约保证责任范围者,消费者使用点数时,业者应先行扣抵附赠点数;此外,点数卡应充分载明消费资讯,不得记载使用期限或登录期限,提供消费者更完善之保障。

线上游戏点数(卡)消费纠纷多,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会4月开会讨论通过经济部研拟的「线上游戏点数(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表示,待经济部正式公布、新法最快于5月上路

根据消保处统计,去年线上游戏点数(卡)消费纠纷高居各式案件第2名,全年件数高达2565件,仅次于电信类消费纠纷4000多件,甚至比补习类1800多件纠纷还多。

为保障消费者预付款项权益,避免业者无法履行兑换商品服务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保处表示,未来将规范线上游戏点数(卡)发行业者应提供履约保证。

一、发行人应提供履约保证:为使消费者预付款项权益受到保障,并避免业者无法履行兑换商品或服务义务,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发行人应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履约保证:(一)由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自购买日起至少一年。(二)与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之同业相互连带担保。(三)将收取之金额存入信托专户,专款专用。(四)加入由商业同业公会办理联合连带保证协定。

二、附赠点数先行扣抵机制:发行人之履约保证责任范围,虽然不包括可以区分之附赠点数(卡),但消费者使用点数时,应视为先行使用无履约保证之附赠点数,即附赠之点数应先行扣抵,俾使消费者于履约保证中之权利得以获得更充分之保障。

三、点数卡不得记载使用期限: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以下简称行政院消保处)过去曾经接获消费者申诉「购买到储值发生问题而点数卡有效期限又快要届期」之案例,未来线上游戏点数卡不得再记载类似「有效期限」或「逾期失效」等字眼,亦不得记载「未使用完之点数(卡)余额不得消费」。

四、消费资讯应充分载明:线上游戏点数卡除了应载明履约保证之方式外,发行人名称地址网址、点数卡之面额或使用之项目及使用须知等消费资讯,亦应充分揭露。而为了方便消费者进行申诉,点数卡并应记载消费争议处理申诉(客服专线电话、网址及电子信箱

行政院消保处表示,业者发行之线上游戏点数卡若为实体卡者,应将应记载事项记载于实体卡之正面或背面明显处;发行之点数卡若为非实体卡者,应将应记载事项记载于消费者购买时之网页或其他消费者明显可知悉或浏览之处。并应注意点数卡不得为不合理之使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