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轻生「租屋处沦凶宅」!房东怒告同居女友求偿 判决结果曝光

刘男租屋处内轻生,导致该房沦为凶宅房东愤而提告求偿。(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记者智胜基隆报导

基隆一名李姓女子108年9月与房东签约,租下基隆某处9楼房屋,岂料翌年李女在未获房东同意下让刘姓男友(38岁)入住,且刘男还在屋内烧炭轻生,致使该屋沦为「凶宅」,房价大幅贬值;房东为此提告求偿,基隆地院法官审酌,认为李女为该屋承租人,应善尽管理责任,因此判赔李女与刘父连带赔偿屋主75万1980元,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李女108年9月25日与房东签订合约,承租下该栋9楼房屋,孰料109年5月19日,刘姓男友即在屋内烧炭身亡。房东不甘该屋自此沦为凶宅,市价行情大幅贬损,主张「刘男在未经其同意下入住」,因此提出损害赔偿告诉,向承租人李女、与死者刘男父亲求偿。

对此,李女到案时辩称,原本当时签约是由刘姓男友出面,但当天因刘男人台南,且李女又不愿配合刘申请租屋补助,几经协调后才由李女代表出面签下租约;李女出示对话纪录表示,签约前房东曾询问「先生(指刘男)在哪高就?」并询问刘男儿子年纪、就读学校等,当时房东还传讯嘱咐「孩子应睡在没有阳台房间比较安全」等语,显见房东从一开始即知刘男入住;且李女认为自己只是代表3人出面签约,主张自己不必为刘男轻生行为造成房价贬损负担赔偿责任。

但法官审阅租约,认为承租人李女为管理人,本应尽注意、保管责任,倘若致租赁物毁损、灭失,不问承租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即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再者,死者刘男与李女为男女朋友关系,刘男入住自是经过李女允许,其在屋内自杀,导致房子沦为凶宅,李女本应负责。

法官认为,刘男在屋内自杀致死房屋沦为凶宅,虽然物理上并未造成直接损伤或降低使用效益,然衡量我国民情社会大众对于凶宅多存嫌恶、畏惧心理,其价值有所贬损;经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鉴定,刘男自杀导致该屋交易价值减损75万1980元,因此判定李女与刘男父亲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若其中一方全部或一部给付,另一方则于该给付范围内免为给付义务,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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