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轻生租屋处沦凶宅 女友惨遭房东提告求偿结果出炉

基隆一名女子签约租屋,其男友在租屋处轻生而亡,房东认为房价受损提告求偿,法院判女子得连带赔偿。(中时资料黄世麒摄

女子小瑜化名)签约承租基隆市某处9楼房屋,岂料男友阿贤(化名)竟在屋内轻生身亡,房东认为该屋因此沦为凶宅房价受损,因此提告求偿。基隆地院审理认为,小瑜为该屋承租人,应善尽管理责任,另阿贤的父亲为阿贤的继承人,判两人应连带赔偿屋主75万1980元。全案可上诉。

根据基隆地院判决书,小瑜2019年9月25日与房东签订合约,承租一处9楼房屋,去年5月19日,男友阿贤于该屋内轻生身亡。房东提告指出,小瑜为该屋承租人,按租约约定,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因其过失致房屋毁损,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而该损害除实体价值减损外,也应包括交易价值之减损。

而小瑜则辩称,当初签约原本由阿贤出面,但当天因他人在台南,且小瑜又不愿配合申请租屋补助,最后才由小瑜代表出面签约,因此才会有「那我自己跟你签就OK了」的对话纪录

小瑜还提出其他对话纪录,包括签约前房东曾询问「先生(指阿贤)在哪高就?」并询问阿贤儿子年纪、就读学校等,房东还传讯孩子应睡在没有阳台房间比较安全」等语,显见房东从一开始即知阿贤及其子也会入住,小瑜主张自己只是代表3人出面签约,不必为轻生行为造成房价贬损负担赔偿责任。

法官审阅租约,认定承租人小瑜为管理人,不问有无故意或过失,即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经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鉴定,阿贤轻生导致该屋交易价值减损75万1980元,因此判定小瑜与阿贤父亲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若其中一方全部或一部给付,另一方则于该给付范围内免为给付义务,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