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亲弟弟轻生亡变凶宅 租屋女「这原因」惨赔183万
何女承租后允许弟弟居住却轻生亡,房东请求损害赔偿共183万3153元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郑姓房东将房子出租,由何女承租并带弟弟及儿子入住,不料,弟弟却在屋内轻生亡,导致变成凶宅,何女提前终止租约,房东也予以同意。但后来该屋出售以760万元成交,相较同路段出售价940万元,减损180万元,房东因而向法院请求何女损害赔偿及清洁费等共183万3153元。
法院审理,房东主张,何女在租赁期间,允许弟弟居住,但弟弟却在2022年轻生死亡,导致该房地成为凶宅,他出售房屋后,受有交易价格减损180万元。法官认,何女弟弟轻生之行为,属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损害房东,导致房地价值贬损,构成民法第184 条第1项后段之侵权行为。
法官考量,民法第432条、第433条分别定有明文,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赁物,租赁物有生产力者,并应保持其生产力;承租人违反前项义务,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依约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质而定之方法为使用、收益,致有变更或毁损者,不在此限,以及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许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应负责之事由,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者,承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审酌,何女承租后允许弟弟一同居住却轻生亡,让房东受有交易价格减损180万元损害之事实,何女自应代负损害赔偿责任。
而何女积欠2个月租金共33000元,经以押金32000元扣抵后,虽已无积欠租金未付,但何女未尽保管义务,导致屋内凌乱不堪,加上弟弟死亡后,承诺清洁整理,并搬迁家倶以回复原状,但何女并未履行,房东只好委请他人处理,共支出清洁及搬迁费15500元,加上未缴纳电费1153元及提前解约的违约金16500元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房东得请求何女赔偿共183万3153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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