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闺蜜轻生! 租屋变凶宅「房东怒讨163万」结果曝光

女子的闺蜜去年2月在屋内轻生,房东提告求偿163万,法官认为并未造成房屋外观形体毁损或使用功能减损,且女子并非对方继承人,因此判房东败诉。(示意图/shutterstock)

高雄一名女子小芳(化名)前年与一名苏姓好友共同承租一间房子,不料该名好友去年2月在屋内轻生,房东事后提告称屋子变成凶宅,房价掉了163万,为此求偿该金额;法官认为该行为并未造成房屋外观形体毁损或使用功能减损,且小芳并非对方的财产继承人,因此判房东败诉。

判决书指出,房东主张小芳在前年1月承租高雄房子,当时苏姓女子即为连带保证人,苏女也与小芳同居在屋内,但苏女在去年2月5日在屋内轻生,房东事后主张因该屋成为凶宅而减损价值新台币1637609元,要求小芳赔偿。

不过小芳则说,该房屋是她与苏女共同承租,采分租共住之方式,是分房间居住,并非同居,此外她不是苏女的法定监护人,苏女的轻生行为不可归责于她,她说房东主张房屋掉价,是抽象存在于房屋财产上,实际上并未发生毁损、灭失或功能损坏。

法官认为,该轻生行为并未造成房屋外观形体毁损或实体破坏,或使用功能减损或丧失,而房东虽主张系争房屋价值减损1,637,609元,法院委托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鉴为纯粹经济上损失,并非凶宅导致,此外小芳并非苏女的财产继承人,因此判房东败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