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自杀让房屋变凶宅,房东能否求偿?

▲你知道怎样的房子叫做凶宅吗?(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

法律白话运动 /专注于打造台湾法律文化的新媒体故事是这样的,郭男永和租屋处自杀,房子因此变成凶宅。房东不爽「价值减损约200万元」,认为这是「故意背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别人」,因此请求郭男的继承人损害赔偿

怎样的房子叫「凶宅」?

官方解释(内政部函释)认为的凶宅是「卖方产权持有期间,于其建筑改良物之专有部分,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而死亡(Unnatural的部分)之事实,及在专有部分有求死行为而致死;但不包括在专有部分遭砍杀而陈尸他处之行为。又卖方的担保责任范围只限于担保自己出售房屋非凶宅,并不包括同栋大楼其他的房屋。」

白话来说,就是只有直接前手持有房屋期间内发生命案才可以,直接前手的前手并不包括在内,而且必须死在房屋内才算。

或许有些人会觉得这个解释很荒唐,经过一个人就不是凶宅也太夸张,但这有它解释的道理在,毕竟经济流通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如果把凶宅的定义从宽解释,可能导致房屋价值动辄减损,有害整体利益

买到凶宅,可以不要吗?

凶宅对于房屋本身而言,具有减少房屋价值之瑕疵,是民法第354条所谓的「物之瑕疵」。

先来看看买卖契约的大Boss「物之瑕疵担保」。

民法第354条:「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373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

也就是说,不会减少价值或效用的瑕疵在法律上就不是个瑕疵。

虽然凶宅没有直接造成房屋本身的物理性损害,但是因为我国社会民情,对于凶宅这种存在非自然死亡事件之房屋,多半还是存有嫌恶畏惧之心理,住进去会有心理负担,还会妨碍生活品质,所以会严重影响购买者意愿交易价格,并损及房屋市场的接受程度。所以「凶宅」是个法律承认的瑕疵。

这个很有趣,因为台湾是一个很忌讳房子到底有没有死过人国家,害怕跟好兄弟同住的概念根深蒂固,因此「是不是凶宅」才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但在其他国家如果这件事不被在意,因此而不是决定交易价格的因素,那可能就不会是一种「瑕疵」。

自杀导致变凶宅,是不是一种「故意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别人」?

自杀不是「故意背于善良风俗加损害于他人」。

房东们或许会觉得很不爽,凭什么你自杀后果要我承担?首先,自杀是不是背于善良风俗还有讨论空间,毕竟我们很难去苛责一个人因为活不下去而终结自己生命的行为。

又在侵权行为要件中我们认为加害人应该要有故意、过失,而这里加害人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应该不是为了要报复房东,通常是出于无奈才会选择自杀,应该不认为当事人主观上有故意。

因此虽然认为房东的经济损失是因为郭男跳楼才变成凶宅,但不认为在法律上郭男的继承人应该为此负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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