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甘房屋成凶宅求偿 法官以这个理由驳回

房东不甘房屋成凶宅而提告求偿,遭彰化地院法官以轻生行为未造成房屋损坏等理由驳回诉讼。(孙英哲摄)

彰化1名房东不甘有人在其租客的房内轻生,使其房子成了凶宅,提讼向租客及往生者家属各求偿120万元;然法官审理认为轻生行为未造成房屋破坏或毁损,或使其功能减损及丧失,驳回其诉。

彰化地院判决指出,原告屋主于2022年7月9日起,以月租金1万2000元出租予男房客,并由男房客的女性亲人担任连带保证人。该名男房客将房屋交给该名女性亲人居住,不料,同年8月20日该女子在房屋内轻生身亡。

原告庭讯指出,男房客承租房屋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责,然却发生女子在屋内轻生死亡的事件,使其房屋成为凶宅,日后难以出租或出售,经参考相同路段,且屋龄、格局及坪数等其他条件的建物出售状况,以其出售价格35%约120万元作为减损金额,向男房客求偿120万元。

原告庭讯表示,男房客的女性亲人明知房屋是租的,却选择在屋内自杀,是故意违背善良风俗,造成其房屋经济价值贬损成为凶宅,故也向其家属请求赔偿损害120万元。

法官审理指出,屋主未提出可证明女子轻生行为是故意悖于善良风俗,且轻生行为常见的忧郁症等精神疾病所致,亦可能出于瞬间意念所为,轻生时,仅剩存活与否的意念,何来对损害房屋价值的想像,亦难对房屋贬值,具有间接故意。

此外,女子在屋内轻生,虽然造成房屋成为凶宅,但并未造成房屋外观形体毁损或实体破坏、或使用功能丧失减损,难认构成《民法》第432条第2项、第433条规定所称之「租赁物毁损、灭失」,法官认为原告据此请求承租人及女子家人赔偿应属无据,声请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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