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死了成凶宅 彰化房东怒向家属求偿120万 法官这样判

出租房屋因房客自杀成凶宅 ,彰化房东怒向家属求偿120万,法官这样判。(达志影像)

彰化一名房东,将房子出租给林姓房客后,将房子给另一名林姓女子,未料租屋一个月后,林女却在屋内自杀身亡,房东认为房子因此变成凶宅,要求男房客及女子儿子须赔偿减损价值120万,但法官审理后认定,死者自杀行为并非故意损害房东财产利益,且房东使用功能未减损获破坏,因此判免赔。

根据判决书,房东控诉,林男从111年7月9日起以每月12,000元向他租房,并找来林女担任连带保证人,未料林女却于8月20日自杀,让他的房屋因此成为凶宅,日后难以出租或出售,导致交易价值减损至少120万,因此提告要求林男及林女的儿子赔偿。

法官审理后认定,自杀行为几乎非自杀者所能自我控制,于自杀之时,仅剩存活与否之意念,何来对损害房屋价值之想像,也难以认为自杀者会对房屋贬值具有间接故意。因此并无任何事证认定林女有侵害房屋价值的状况。

法官也认定,林女于该房屋内自杀死亡,让房屋成为俗称之凶宅,但她的自杀行为并未造成房屋外观形体之毁损或实体之破坏,或使用功能之减损、丧失,难认构成民法第432条第2项、第433条规定所称之「租赁物毁损、灭失」。因此判决男房客及死者儿子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