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烧炭轻生成凶宅!死者儿没「抛弃继承」 遭房东求偿120万
新北市板桥区一名林姓女子在租屋处内烧炭轻生,徐姓房东为此认为,房屋变成凶宅导致价值减少,因此向死者未成年儿子求偿120万元。新北地院认为,心理因素认定交易价格降低之「纯经济损失」,非民法184条范围,房屋尚未出售应不导致确实损失,判徐姓房东败诉。
徐姓房东认为,林女明知烧炭轻生会导致房屋成为凶宅,难以出售,导致房屋价值减少120万元,但是林女儿子尚未成年,其父亲也没有代为抛弃继承,因此,徐姓房东认为,必须在继承财产之范围内赔偿损失。
针对此事,林女儿子表示,父亲连补习费都负担不起,母亲也没有留下任何的遗产,根本就没有多余的金钱可以赔偿,另外,由于他年纪还小,也没有待办的遗产,承办人员指不需办理财产继承。
法官认为,心理因素影响产生的价格降低,属于抽象的「纯经济损失」,与具体的人身物损害无关,而根据《民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可见「纯经济损失」并不是该项权利,而是权利以外的利益。
抽象的「纯经济损失」仅能根据被害人在加害原因发生前后的财产差额加以计算,但法官认为,房屋交易价格的原因众多,包括市场供需、成交时间以及政府政策都有可能是主要原因,加上屋主尚未出售房屋,因此是否减损价值也难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