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在套房烧炭轻生成凶宅 女儿继承遗产需赔屋主304万
▲妈妈烧炭轻生,继承遗产的女儿赔房东304万元。(图/达志影像/示意图)
一名林姓妇人向胡姓屋主承租套房,去年9月却在房间内烧炭自杀,导致屋价减损400万元,胡姓屋主不堪房子成凶宅,向继承死者遗产的张姓女儿提出损害赔偿。新竹地院法官最后判死者女儿应赔304万3457元给房东。
据判决书提到,胡姓房东主张,林妇在承租的套房内烧炭自杀死亡,导致房屋价值产生减损新台币400万元,因张女是她的继承人,为此请求赔偿400万元。但张女则说,有继承母亲的不动产,有设定抵押权,因为她留下很多债务,无力清偿。
法官调查此房屋及土地经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估价结果,房地价值减损估价金额为304万3457元,而张女确为林女的继承人,死者生前向胡姓房东承租套房,也在该处烧炭自杀,事实明确。
至于,求偿400万元有无理由的部分,法官认为生命权乃人类基本权之一,自杀属于极端终结生命之方式,为国民感情及风俗所不认同,也经社会各界多方宣导劝阻,故自杀行为为社会所不能接受,更被视为不孝行为,难谓非背于善良风俗,加上房屋内有自杀行为而致死亡,将使房屋成为凶宅,是一般人嫌恶而不愿买受或承租。
判决书指出,林女结束自己生命,却因此造成房屋成为凶宅,导致房东日后有难以出租或出售的可能,侵害房屋财产利益,是有间接故意存在,两者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加上房屋不能回复原状,应以金钱赔偿损害。
经估价师针对房屋进行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不动产市场概况,最有效使用分析,并以比较法及收益法、成本法等评估,鉴定房地价值减损金额为304万3457元。法官也说,以一般人对于曾发生非自然身故之房屋确实多有忌讳及恐惧,购买意愿低落,交易价格大幅降低。
最后,法官认为,林女以背于善良风俗之自杀行为,导致房东的房屋交易价值减损,自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而张女为林女的继承人,因此应由她就所继承遗产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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