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在套房烧炭轻生成凶宅 女儿继承遗产需赔屋主304万

妈妈烧炭轻生,继承遗产女儿房东304万元。(图/达志影像示意图

社会中心新竹报导

一名林姓妇人胡姓屋主承租套房,去年9月却在房间内烧炭自杀,导致屋价减损400万元,胡姓屋主不堪房子凶宅,向继承死者遗产的张姓女儿提出损害赔偿。新竹地院法官最后判死者女儿应赔304万3457元给房东。

据判决书提到,胡姓房东主张林妇在承租的套房内烧炭自杀死亡,导致房屋价值产生减损新台币400万元,因张女是她的继承人,为此请求赔偿400万元。但张女则说,有继承母亲的不动产,有设定抵押权,因为她留下很多债务无力清偿

法官调查此房屋及土地经不动产估价事务所估价结果房地价值减损估价金额为304万3457元,而张女确为林女的继承人,死者生前向胡姓房东承租套房,也在该处烧炭自杀,事实明确。

至于,求偿400万元有无理由部分,法官认为生命权乃人类基本权之一,自杀属于极端终结生命之方式,为国民感情风俗所不认同,也经社会各界多方宣导劝阻,故自杀行为为社会所不能接受,更被视为不孝行为,难谓非背于善良风俗,加上房屋内有自杀行为而致死亡,将使房屋成为凶宅,是一般人嫌恶而不愿买受或承租。

判决书指出,林女结束自己生命,却因此造成房屋成为凶宅,导致房东日后有难以出租或出售的可能,侵害房屋财产利益,是有间接故意存在,两者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加上房屋不能回复原状,应以金钱赔偿损害。

经估价师针对房屋进行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不动产市场概况,最有效使用分析,并以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评估,鉴定房地价值减损金额为304万3457元。法官也说,以一般人对于曾发生非自然身故之房屋确实多有忌讳及恐惧,购买意愿低落,交易价格大幅降低。

最后,法官认为,林女以背于善良风俗之自杀行为,导致房东的房屋交易价值减损,自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而张女为林女的继承人,因此应由她就所继承遗产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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