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租屋处寻短成凶宅 房客吓到全搬走!父母要赔286万元
▲杨姓女子在租处寻短身亡,造成该屋成凶宅,房东向杨女父母提告侵权损害赔偿,台南地院认有理由判赔286万余元。(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杨姓女子向台南市谢姓女子租用顶楼加盖套房,杨女2019年初被发现在租处轻生,房子成凶宅,其他房客感到害怕全数搬走,除没人敢再承租此屋、房价也大跌,谢女不甘损失、提告向杨女父母求偿,法官认为杨女父母没有抛弃继承,判杨女父母须在继承杨女的遗产范围内连带赔偿286万9645元,本案可上诉。
谢姓女子将台南市1栋透天厝顶楼加盖多间套房出租,谢女向法院提告指出,30余岁的杨女跟她订有房屋租约,租期到2018年12月底、每月租金4千元,杨女在租约期满前1个月曾说会再续约,但后来又说不再续约,杨女于2018年12月26日在租屋内轻生,2019年1月初被人发现死亡,害她的房子变成凶宅,其他租屋房客,因害怕与她提早终止租约、全数搬走,事后无人愿意承租房子、也没有人敢买此屋。
谢女认为,杨女是成年人,应可预见在租屋内寻短身亡会使该屋成为凶宅,日后难以出租或出售,但仍寻短路身亡,造成她房子租不出去,房价也受贬损,所以杨女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房子经鉴价结果贬损263万930元,房客提早解约未收租金损失24万800元,惟因杨女已身亡,只能向继承的杨女父母求偿287万1730元。
杨女父母则认为,谢女在房屋顶楼加盖多间套房出租是属违建,违建拆除后无任何价值,不会因女儿寻短而贬损房价,且谢女也未举证其他房客退租是与杨女寻短之事有相关,且谢女与其他房客租约有「1次缴清、优惠1个月、实缴11个月」约定,租金损失没那么高,女儿在租屋处寻短并非故意,充其量仅能认定女儿是「过失」造成房东损失,谢女求偿「并无理由」,且女儿为其掌上明珠,因一时想不开而选择自尽已令父母心碎不已,如今还要面临谢女提告索赔,无异是在伤口上撒盐,心情更是雪上加霜。
法官审理认为,在他人房屋内自杀死亡,将致他人房屋成为凶宅,其行为系一般社会道德观念不容,再考量其对房屋所有人经济利益之重大冲击,自应认系「背于善良风俗」之行为,同时亦属整体法秩序不允许,应负面评价,系属具有不法性之行为。是以杨女是成年人,主观虽是自己寻短、残害自己生命,但这行为造成房子变成凶宅、减损房价,不能说没有认知,至少有间接故意存在,且房间是否违章建筑,与认定杨女寻短造成房价贬损的因素无关,对于房东委由专业不动产估价机构鉴价,鉴定出房价贬损263万930元,应可以采认,而其他房客未收取的租金损失核算为23万8715元,杨女父母并未办抛弃继承,应在继承杨女的遗产范围内连带赔偿286万9645元,本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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