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租屋处寻短成凶宅 房客吓到全搬走!父母要赔286万元

▲杨姓女子租处寻短身亡,造成该屋成凶宅房东杨女父母提告侵权损害赔偿台南地院认有理由判赔286万余元。(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杨姓女子向台南市谢姓女子租用顶楼加盖套房,杨女2019年初被发现在租处轻生,房子成凶宅,其他房客感到害怕全数搬走,除没人敢再承租此屋、房价也大跌,谢女不甘损失、提告向杨女父母求偿,法官认为杨女父母没有抛弃继承,判杨女父母须在继承杨女的遗产范围连带赔偿286万9645元,本案可上诉。

谢姓女子将台南市1栋透天厝顶楼加盖多间套房出租,谢女向法院提告指出,30余岁的杨女跟她订有房屋租约租期到2018年12月底、每月租金4千元,杨女在租约期满前1个月曾说会再续约,但后来又说不再续约,杨女于2018年12月26日在租屋内轻生,2019年1月初被人发现死亡,害她的房子变成凶宅,其他租屋房客,因害怕与她提早终止租约、全数搬走,事后无人愿意承租房子、也没有人敢买此屋。

谢女认为,杨女是成年人,应可预见在租屋内寻短身亡会使该屋成为凶宅,日后难以出租或出售,但仍寻短路身亡,造成她房子租不出去,房价也受贬损,所以杨女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房子经鉴结果贬损263万930元,房客提早解约未收租金损失24万800元,惟因杨女已身亡,只能向继承的杨女父母求偿287万1730元。

杨女父母则认为,谢女在房屋顶楼加盖多间套房出租是属违建,违建拆除后无任何价值,不会因女儿寻短而贬损房价,且谢女也未举证其他房客退租是与杨女寻短之事有相关,且谢女与其他房客租约有「1次缴清、优惠1个月、实缴11个月」约定,租金损失没那么高,女儿在租屋处寻短并非故意,充其量仅能认定女儿是「过失」造成房东损失,谢女求偿「并无理由」,且女儿为其掌上明珠,因一时想不开而选择自尽已令父母心碎不已,如今还要面临谢女提告索赔,无异是在伤口撒盐心情更是雪上加霜。

法官审理认为,在他人房屋内自杀死亡,将致他人房屋成为凶宅,其行为系一般社会道德观念不容,再考量其对房屋所有人经济利益之重大冲击,自应认系「背于善良风俗」之行为,同时亦属整体秩序不允许,应负面评价系属具有不法性之行为。是以杨女是成年人,主观虽是自己寻短、残害自己生命,但这行为造成房子变成凶宅、减损房价,不能说没有认知,至少有间接故意存在,且房间是否违章建筑,与认定杨女寻短造成房价贬损的因素无关,对于房东委由专业不动产估价机构鉴价,鉴定出房价贬损263万930元,应可以采认,而其他房客未收取的租金损失核算为23万8715元,杨女父母并未办抛弃继承,应在继承杨女的遗产范围内连带赔偿286万9645元,本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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