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遇到张淑晶!女房客一天都没住到 还要赔8.7万元房租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阮姓女子去年7月透过租屋网站,以每月1万2500元的费用承租北部某房间,后来发现房东是张淑晶,加上目睹其他房客的不良行为,随即决定不租,并在正式签约之前交还房卡,没想到事后挨告遭索赔11万元的租金,日前也被彰化地院法官裁定应赔偿张淑晶8万7500元,全案仍可上诉。

▲张淑晶这次告赢了。(图/ETtoday资料照)

阮女在判决书中提到,当初是在租屋网站看到出租资料,网站上登记的房东为牛姓男子,打电话过去接听的却是张淑晶,从接洽到现场看房都是透过手机联系,张本人并未出面,2019年7月1日看房的时候也是透过手机指示拿取房卡,「我有先问有无空房,她一直要我到现场看,等我到了现场,才发现房间已有房客居住,她跟我说该房间租约已经到期,等原房客退租之后就可以搬进去,还保证可以先住另外两间空房。」

阮女因为找房找到很晚,觉得很疲累,于是按照张淑晶的指示先汇款1万4400元,但没有拿到新的房卡,只好先将行李放进房间,再外出办事结果当天晚上回家就看到一名男房客拿铁棒敲击另一名房客的门,与房东保证房客全是女性、出入很单纯的说法不同,「我感到害怕,立即表示不租,要求退还订金,但张淑晶不同意,还说报警处理即可,我直到报警才知道她曾经因为租屋争议跃上新闻版面,我想进入房间取回行李(出门时忘记带房卡),才佯称同意承租,并希望免收重新设定房卡的500元费用,取回行李之后就离开了。」

▲张淑晶并未现身带阮女看房。(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与本案无关)

虽然阮女坚称双方并未签立书面租约,实际上也没有入住,租约不算成立,张淑晶没有理由提告求偿11万元的租金。但彰化地院法官调阅两人的LINE对话纪录,发现她在2019年7月1日表明承租意愿出庭时也自称有询问房东是否可以养狗,得知可以养宠物后口头上有同意要租一年,足见双方就承租标的物、租赁期间为一年、租金为1万2500元等租赁契约之必要点,均已达成一致,堪认已达成租赁合意。

法官接着说,阮女与房东的租赁关系在2019年7月1日就已有效成立,租赁期间应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她却在2019年7月2日凌晨0时许取走行李后离开,没有再与房东联系,也未解除或终止租约,因此认定双方的租赁关系仍有效存续,最后判她应赔偿8万7500元较为适当,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