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轻生不是死在屋内 房价惨跌200万!父母判赔理由曝光

女儿轻生不是死在屋内,房价惨跌200万,父母判赔理由曝光。(图:shutterstock/达志)

桃园市一名张姓妇人,向陈姓女房东承租房子,签约时由吕姓丈夫担任连带保证人,2022年9月22日,吕姓女儿前往拜访父母时,却坠落社区中庭当场死亡,陈女不满出租的房子,因而跌价损失200万元,愤而向张妇、吕男以及吕女的2名儿子提告连带赔偿200万元。

法院审理,吕女父母向法官表示,当时吕母因担任晚班工作,故家中仅有吕父在厨房,不久后,就发生吕女坠楼意外,但现场未装设监视器,全程也没有人目击,因此吕女是否是轻生,又或是失足坠楼,又是否从房屋窗户或是顶楼他处坠楼皆无法确认。

吕女父母还指出,吕女生前并未有精神疾病纪录,事发前也无异状,更未留有遗书,因此是否是轻生或是意外坠楼,仍有疑问,纵使认为吕女是坠楼轻生,但死亡地点并非是在房屋内,依据内政部函示,自不应认为该房屋因此成为凶宅。

吕女父母主张,吕女并未同住,且长达7年间未联系,事故发生前并无异状,自无法查知进而防范阻止其坠楼,又民法第432及433条所谓之租赁物毁损灭失,仅以物理上毁损或功能损害为限,不包含纯粹经济上损失,故应不得类推适用。

吕女的2名儿子则表示,母亲名下无任何遗产,也并非故意使房东的房屋房价减损,所以不负侵权行为之责,而且母亲死亡地点并非在屋内,应不会造成房价减损,即便造成减损也是纯粹经济上损失,母亲轻生并无减损房价的直接或间接故意,该房屋的功能并没有减损仍然可以供人居住,所以没有侵害到房东所有权。

法官认,吕女并非居住在陈女所有的房屋,在拜访父母时,并无其他事证可以显示,吕女有离开该户房屋,因此并不可能从该处大楼的其他处所,例如,顶楼等处坠楼,显然是从窗户刻意坠下之轻生行为,而非失足等意外所导致。

法官认为,此案适用民法第432条、第433 条课予承租人「租赁物保管义务」以维护租赁物之「交换价值」之意旨,亦难认有何违背法令关于责任分配之规范而加重承租人之责任者。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张妇与陈女订立租赁契约,而吕女是经其同意进入屋内,是为使用房屋之第三人,吕女在房间窗户坠楼轻生,导致房屋价值减损,无论张妇就此事故是否有过失,仍应就吕女发生坠楼轻生,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违反租赁物保管义务,导致房屋价值减损负损害赔偿责任,吕男是连带保证人,亦应负连带赔偿责任,2人共同应赔偿200万余。吕女的2名儿子则无须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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