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系女纵火烧死父一审判12年 理由曝光!母弟原谅请求轻判

医学系毕业女子刘瑀涵,纵火造成生父逃生不及而丧命,台南地院将她判刑12年、执行前强制治疗2年。(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医学系毕业的女子刘瑀涵,被控仅因与母亲发生口角,竟购买汽油住处纵火,造成生父逃生不及而丧命,台南地院18日下午宣判,依殺直系血亲亲属及放火等罪将她判刑12年、执行前至特定场所监护2年(强制治疗),可上诉。

台南地院公关庭长林臻娴指出,合议庭对刘瑀涵对直系血亲尊亲属犯杀人罪,处有期徒刑12年,并应于刑之执行前,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2年。

判决指出,刘瑀涵于2019年5月15日晚上11时许,在住家内,因细故与母亲发生争执,明知汽油为易燃物,倘点火可能烧毁住宅,并使同住之父母及胞弟逃生不及,有发生窒息或烧死之结果,竟仍基于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及纵因此发生有人死亡之结果,亦不违反其本意之不确定杀人犯意,前往加油站购买92无铅汽油17.48 公升,注入所携带塑胶桶内,再于16日凌晨4时8分许返回住处,将桶内汽油泼洒在1楼客厅沙发睡垫附近,点火引燃后,即驾车逃逸。

消防人员于凌晨4时45分许迅速扑灭火势,故住宅之主要效用尚未达烧毁之程度而未遂,但其弟因此受有一氧化碳意外毒性作用及喉咙痛等伤害,其母则受有双侧下肢会阴烫伤、体表面积33%、合并吸入性灼伤及左下肢腔室症候群等伤害。其父则因吸入过多浓烟,引发烧烫伤并吸入性呛伤而死亡。

被告刘女坦承有购买汽油返家等事实,但否认有放火杀人之犯行辩护律师主张被告应符合刑法第19条第1 项心神丧失不罚之情形法院合议庭参酌台南市消防局鉴定结果确认起火原因是人为纵火,再观诸被告车辆之行车记录器、加油站及其住处巷口之监视录影画面等,可知确是被告引火后始离开现场,又被告在案发前有与母亲发生争执,亦经证人证述属实,可认被告有放火动机,综合相关事证,认被告应已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再查,被告是选择性将汽油泼洒在客厅沙发睡垫附近,放火后尚知迅速驾车离开,并可开上高速公路等情,再参酌成大医院精神鉴定结果及相关证人证词,认被告并未达刑法第19条第1项不罚之情形,故被告及辩护律师所辩均无可采。

合议庭法官认为,被告刘女犯案后,刑法第272条之对直系血亲尊亲属犯杀人罪规定业经修正,并已于2019年5月31日施行,经新旧法比较后,以修正后新法较有利于被告。故合议庭认定被告刘女所为,系犯刑法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同法对直系血亲尊亲属犯杀人既遂罪、对直系血亲尊亲属犯杀人未遂罪及杀人未遂罪,均属家庭暴力罪。又被告是以一放火之行为,同时触犯4 罪,为想像竞合犯,依刑法第55条之规定,从一重依对直系血亲尊亲属犯杀人既遂罪处断,有期徒刑部分并依法加重其刑,又因被告刘女经送成大医院鉴定结果,确认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故依刑法第19条第2 项规定减轻其刑,有期徒刑部分并先加后减。

法院审酌被告放火致父亲死亡,母、弟受伤,显违逆伦常,放火后又未为任何救护,即驾车逃离现场,造成无可弥补之结果,犯行重大,惟念本案幸存之被害人即被告之母与弟,均表示本案是因被告求学时承受压力,虽未曾就医,但其行为时疑似精神病状,情绪不稳,才铸下大错,基于亲情,仍愿意原谅被告,请求法院能从轻量刑,让被告有机会就医治疗,再审酌被告犯案时年仅27岁,并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大学医学系毕业,犯后坦承部分事实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12年。本案成大医院鉴定团队建议宜安排被告为强制精神治疗,否则未来仍有自伤、伤人之虞,再审酌被告放火行为之严重性,迄未曾就其精神状况进行任何医疗行为,且于法院审理期间开始展现之防卫、敌对性格,如于刑期执行完毕后始进行治疗,较刑之执行前就治疗之实益低,故法院认在被告刑之执行前,即有先予治疗之必要,故依刑法第87条第2 项、第3 项规定,并命被告应于刑之执行前,先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2年,使其得于执行前先行治疗,避免病情继续恶化,以达个人矫正治疗及社会防卫之效。

刘嫌胞弟获知判决结果,他表示人在国外,待回国进一步了解相关状况,与母亲讨论后再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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