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正义劣油 鑫好企业吴容合判刑6年6月

▲台南市卫生局稽查人员,稽查坊间正义公司生产有问题之食用猪油商品,并预防性下架。(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南市报导

被控提供饲料用油劣油,供正义公司生产食用猪油商品的鑫好企业负责人吴容合,17日下午被台南地院以犯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4年;又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食品有搀伪或假冒之情形不得贩卖罪,处有期徒刑4年,应执行有期徒刑6年6月。

法院指出,鑫好企业有限公司罚金新台币5百万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币1342万4932元均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以鑫好企业有限公司之财产抵偿之。

鑫好企业有限公司,其代表人被告吴荣合,于民国101年1月3日至101年7月27日及103年2月14日至103年5月13日间,销售猪油原油给正义股份有限公司,供正义公司生产食用猪油商品。

吴荣合取得之油品来源,包含晋鸿贸易商行、晋泷贸易有限公司、福泷油脂有限公司、久丰油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而上述油品供应商之猪油来源,皆来自越南香港等地,佯以饲料用油进口,而规避进口猪油之关税20%。

吴容合同时规避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未依进口食用油脂之方式检具查验申请书、产品资料表、进口报单影本主管机关指定之卫生安全证明文件,致进口之猪油原油来源不能确保无品质、安全之疑虑(是否来自病体猪、回收猪油,而非来自健康之猪屠体),已有可疑。

吴荣合无法确保上述油品无品质、安全之疑虑。且现今检验科技并非万能,正义公司之油品进厂检验亦无法检测原料猪油之各种重金属含量,因此「溯源管理」为现今食品安全把关所必需,吴荣合与正义公司签立油脂采购合约,并签立品质来源切结保证书,吴荣合应向正义公司表明猪油产品之原料来自何家肉厂工厂、公司或商行,并提供来源资料加以佐证

但吴荣合在检警方侦办之初隐瞒上述油商,自己亦无法确保上游油商之猪油原油来源,在正义公司要求溯源管理,建立访厂制度下,吴荣合仍向正义公司隐瞒油品来源,吴荣合属于油品交易之中盘商,却中断终端制造商正义公司之油品来源管理,主观上即有诈欺取财及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故意,其提供本质上存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之油品给正义公司制造食用猪油商品,以此向正义公司诈取财物,及贩卖搀伪或假冒之油品。

法院认定吴荣合101年间之犯行,系犯刑法修法前之诈欺取财罪,103年间之犯行,系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1项有同法第15条第1项第7款食品有搀伪或假冒之情形不得贩卖罪,另鑫好公司因其代表人执行业务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1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