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生子遭判刑 老外辩称种族偏见
▲2008年5月23日起,中华民国实施「婚姻登记制」,不同于以往「仪式婚礼」。
来自北卡罗莱纳州黄姓美国籍男子婚后与小三通奸生子遭判刑,上诉辩称一审判决带有种族偏见,且不可能冒风险重婚,最高法院不采信,21日判决黄男、小三有罪定谳。
根据判决书指出,美国籍黄姓男子于民国86年9月间与一名台籍女子在台北市一间餐厅举办公开结婚仪式,双方婚后分居,但育有1女1子。黄男于97年10月10日国庆日当天,又与另名黄姓女子举行公开结婚仪式,并至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黄女于同年11月产下1子,黄妻提告。
黄男出庭时辩称,86年间举行的是「订婚派对」,他不了解台湾的结婚规定,也不认识黄妻生下的2名子女;黄女则称,婚前有要求黄男出具单身证明未婚。
一审不采信2人辩词,依通奸、重婚、相奸、相婚等罪,判黄男、黄女各8月徒刑、得易科罚金,2人都提起上诉。黄男上诉二审主张,一审判决带有种族偏见,对他传唤的证人都不采信,是依猜想认定罪刑且量刑过重。他说,他来自美国北卡罗莱纳州,重婚罪在当地属「重罪」,他不可能冒风险重婚。
二审审理认为,婚礼筹备是长时间、一连串动作,并非个人单方面能完成,不论是拍摄婚纱、准备礼服、制作喜帖发送、承租宴客场地等,都需2人长时间共同参与,黄男与妻子的喜帖上标题也写「Wedding Invitation」,不可能不知道是结婚。二审与最高法院都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