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生子遭判刑 老外辩称种族偏见

▲2008年5月23日起,中华民国实施「婚姻登记制」,不同于以往「仪式婚礼」。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来自北卡罗莱纳州黄姓美国男子婚后与小三通奸生子遭判刑,上诉辩称一审判决带有种族偏见,且不可能冒风险重婚,最高法院不采信,21日判决黄男、小三有罪定谳。

根据判决书指出,美国籍黄姓男子于民国86年9月间与一名台籍女子台北市一间餐厅举办公开结婚仪式双方婚后分居,但育有1女1子。黄男于97年10月10日国庆日当天,又与另名黄姓女子举行公开结婚仪式,并至户政事务办理结婚登记黄女于同年11月产下1子,黄妻提告。

黄男出庭时辩称,86年间举行的是「订婚派对」,他不了解台湾的结婚规定,也不认识黄妻生下的2名子女;黄女则称,婚前有要求黄男出具单身证明未婚。

一审不采信2人辩词,依通奸、重婚、相奸、相婚等罪,判黄男、黄女各8月徒刑、得易科罚金,2人都提起上诉。黄男上诉二审主张,一审判决带有种族偏见,对他传唤的证人都不采信,是依猜想认定罪刑量刑过重。他说,他来自美国北卡罗莱纳州,重婚罪当地属「重罪」,他不可能冒风险重婚。

二审审理认为,婚礼筹备是长时间、一连串动作,并非个人单方面能完成,不论是拍摄婚纱、准备礼服制作喜帖发送、承租宴客场地等,都需2人长时间共同参与,黄男与妻子的喜帖上标题也写「Wedding Invitation」,不可能不知道是结婚。二审与最高法院都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