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刑法还有通奸罪 龙应台:和老外谈到很尴尬

文化部长龙应台。(记者陈佳雯摄)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通奸罪是否应废除争议多年,文化部长龙应台14日在行政院会表示,我国部分法律国际有落差,例如通奸罪,她与外国友人谈起这个问题时,就让她很尴尬。

今天的行政院院会,通奸罪意外成为讨论焦点。据官员转述,法务部报告国家人权报告推动办理情形」后,龙应台发言说,台湾民主发展快速,她之前在国外念书教书,与外国人谈到国内一些法律例如出版法刑法第100条,让她有些尴尬,好像台湾不够自由。

令龙应台尴尬的还有「通奸罪」,她因而询问法务部意见;法务部代表指出,经内部研究专家学者意见,「倾向维持现状。」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不过,台南市市长颜纯左也认为通奸罪应该检讨。他进一步说明,结婚后身体权究竟属于对方或自己?刑法有妨害性自主罪,若丈夫想要性行为妻子不想又不能强迫,丈夫难道不能去外面找?这又会变成通奸罪;他认为立法规定与意旨是否互相矛盾?到底身体权属于自己或配偶,或要与配偶共享或要经配偶同意?

政务委员罗莹雪表示,进步国家的作法是不要有通奸罪,但台湾有许多妇女团体态度保留,需要多一点沟通。阁揆江宜桦裁示,希望各部会对于学者专家提出的意见要加以思考,各部会有责任突破,若有既存障碍,要加大力道改变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