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通奸除罪后 爱情骗子还有哪些法律责任

外遇应付民事责任,除了对「对配偶的责任」,若外遇对象不知情其已婚身分,民事上也可能有「对外遇者的责任」。(图/视觉中国

日前《刑法》上通奸罪已经被大法官第791号解释认定违宪失效,所以刑法上不再对通奸行为有所规范,这样意味着已婚在外面偷吃的人时没有责任吗?其实不然,偷吃者在民事上也是有责任的,除了对「对配偶的责任」外,如果外面小三不知情的话,民事上也可能有「对小三的责任」。本篇聚焦在对「对小三的责任」部分,观察法院对此有什么看法。

有时候小三不见得是自己有意地去和已婚偷吃的人勾搭,而是已婚偷吃者自己在外或交友软体上诓称「假单身」,狠一点的,甚至还有刻意将自己身分证配偶栏涂成空白。在这种情况下,不知情对方已婚的的小三,其实也是「被害人」。如此,小三民事上有什么权利可以主张?观察判决的结果后,可以从「侵权行为」与「诈欺」两个方向着手。

关于侵权行为的法院见解

侵权行为可以处理「骗情」的部分,小三可以主张贞操权被侵害并请求慰抚金。法院在这种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已婚偷吃者是否隐瞒已婚事实」是一个重要的判准。而这种隐瞒已婚事实的认定,法院则有不同看法,有认为已婚者有「主动告知自己已婚身分」的义务,若未主动告知即属侵权行为(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8年诉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判赔小三40万)。

也有法院在认定上,限于已婚者有「避免对方与其家人朋友接触之不正常举止,或刻意出示伪造之相关身分证件资料等欺瞒行为」等刻意主动的相反事实陈述方式,才算有侵权行为的成立(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诉字第835号民事判决─未有刻意欺瞒判免赔)。

关于诈欺的法院见解

至于「骗财」的部分,可以透过《刑法》上诈欺罪处理。关于诈欺的规定在《刑法》第339条,限于要有财产上的交付才会成立,所以单纯被骗感情的话,原则上并不会成立刑事上的诈欺。但是感情因素在财产上的交付中占有部分考量(例如利用被害人对偷吃者言听计从与信任),这样就有成立刑事上诈欺的可能(台湾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309号刑事判决 )。

关于侵权行为的部分,成立上要看偷吃者有没有刻意隐瞒已婚事实,虽然有不同的认定标准,但如果被认定刻意隐瞒,就有可能让小三主张侵权行为,如果小三有进一步的给钱或是送东西,甚至还会有《刑法》上诈欺罪的问题。所以不是通奸罪被宣告违宪失效后,结婚者还可以在外面为所欲为,现行实务上,除了老婆外,被瞒在鼓里的小三也可以提告。(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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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