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居家检疫还趴趴走 除了罚钱也有刑事责任

▲从疫区返台民众必须配合居家检疫,若还全台趴趴走,除了处以罚锾,还有刑事责任。(图/记者张君豪翻摄)

这阵子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沸沸扬扬,从一位武汉台商台后高雄金芭黎舞厅溜搭,到政府派机接回部分滞留在武汉的台湾人民大家最关注的就是这些人回台后的行踪了,担心其恐有染病风险,因此必须要按照政府的规定,配合自主管理或是隔离,如果没有配合的话,是会被处罚的。

趴趴走有刑事责任?

1.入境要确实填写「健康声明书」,否则违反《传染防治法》第58条,最高开罚15万元罚锾。2.从中港澳非疫区回台14天内自主管理,出门要配戴口罩、出现症状通报;从中港澳的疫区回来,要配合居家检疫,不能外出、搭乘大众运输工具,否则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58、69条,最高开罚15万元罚锾。3.如果有确诊病例身旁的接触者要接受隔离,禁止外出,否则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48、67条,最高开罚30万元罚锾。

如果不配合以上的事情,除了有罚锾的处罚,甚至还有刑事责任的问题

像上述的金芭黎案中,台商从武汉疫区返台却没有按照规定居家检疫,知道自己从疫区回来还趴趴走,对此法务部新闻稿内提到,这名台商可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62条规定:「明知自己罹患第五类传染病,不遵行各级主管机关指示,致传染于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条文中规定,需要「明知」自己罹患武汉肺炎,那这名台商去完舞厅之后才确诊,算不算明知呢?

刑法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即便是「认为自己可能已经染病,传染给其他人也没关系」的间接故意,还是不符合「明知」这个要件。后续新闻也提到,舞厅内的人员初步检测后并未感染,因此也不符合「导致」传染给其他人,所以这名台商可能不会成立这项罪名

不配合检查刑责吗?

新闻提到,台商第一时间并没有据实告知自己的行踪,这种不配合检查的行为,除了《传染病防治法》设有相关的罚锾,还会有刑事责任吗?在刑法第192条有规定:「违背关于预防传染病所公布之检查或进口法令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17年前的SARS期间就有过类似状况,当时有人在入境台湾时没有确实填写自己曾在时间内入境过中国,但声称回台后有自己居家隔离。最后,因为隐瞒去过中国的事而被处以罚锾。同一件事情虽然有也被依照违反刑法第192条起诉,但最后的结果是不起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简字第52号行政判决)。

防疫工作需要人人配合,虽然有罚锾、刑事责任的把关,但这些事后处罚的效果很有限,如果真的因为少数人的不配合而使疫情扩大,就平白抹煞了第一线防疫人员的辛苦。最后还是提醒大家,勤洗手、注意身体健康,希望大家都能平安的度过这次疫情!(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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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