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不是任何犯罪都能调解

▲调解是打官司以外的另一种解决纷争方式重点就在于撤告及缓刑,但不是所有问题都能透过调解来解决。(图/pixabay)

调解,是打官司以外另一种解决纷争的手段。跟和解的概念很像,双方坐下来谈,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条件解决问题。但,可不是所有问题都能透过调解来解决。

最近接到一个案子当事人身陷一个刑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不断劝说双方好好谈调解,说「只要调解成立了,刑事部分就没事了」。听完我傻眼,这个委员也太不专业,要不是当事人有来找我,早就被害惨了。

调解的重点在于「撤告」及「缓刑」,刑事案件属于犯罪问题,是国家被告之间的问题,检警只要发现犯罪事实,追诉程序就会开始进行、不会停止。原则上,其他人无权介入,也无权置喙。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和解,只是法官决定要不要判缓刑的一个考量因素而已(缓刑类似观察期,只要被告遵守规矩就可以不用进去关,但还是有判刑)。

刑事案件中调解的重点就在于撤告,因为一旦起诉了,就代表有可能被判刑,所以加害人要争取在调解条件中附加「撤回告诉」,借此让案件能够停在起诉之前,不要把事情弄大。

例外是「告诉乃论」的犯罪,这类犯罪的被害人有「撤回告诉」的权利。一旦被害人撤回告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检察官就必须「不起诉」;假如检察官起诉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03条,法官收到案件也必须「不受理」。也就是说,被害人撤告以后,这个案件就不能办。

而哪些犯罪属于告诉乃论?以下这些罪,当事人才可以撤告:1.配偶间的性犯罪刑法221、224条)、未成年性交(227条)、血亲性交(230条);2.通奸(刑法239条);3.伤害与过失伤害(277、281、284条);4.侵入住居(306条);5.妨害名誉(309~313条);6.妨害秘密(315、315条之1、316~318之2条);7.毁损(352、354~356条);8.妨害电脑使用(358~360条)。其中,特别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9条,通奸罪可以只让「配偶」脱身,而不对「小三」撤告。这更是当事人一个在诉讼上很大的选择权

这次接到的案件,当事人不一定能因为撤告而脱身,调解委员却没有告知这一点,只是不断劝和(是赶着下班吗?),到时候出事了谁负责?他又不能代替当事人被关!身为执掌公务的人,却对自己的职责范围没有搞清楚,当事人差点被害死。以后碰到法律问题,最好还是多方求证比较保险,天助自助啊!(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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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