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养子不教父之过 未成年子女犯错,家长连带赔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责任,不只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责任。要生小孩就要养小孩,而且是「好好养」。(图/Pixabay)

编按:新闻报导,台中一名满18岁却未满20岁的男子,帮诈骗车手把风却只有他一人被逮,被害人告上法院,对其提出损害赔偿一审判决家长得负连带责任,必须赔偿772万元。若付不出钱,可能连住家都会被法拍!

除了刑事责任,犯罪者往往还需要对受害人负担民事赔偿,填补被害者所受的损失。对于未成年犯罪者来说,怎么有钱赔得起?因此受害者就有可能转向未成年人的「父母」,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这个要求不只在道德上可能站得住脚,法律上也规定应该连带赔偿。

依照民法第187条,无行为能力人(7岁以下)、限制行为能力人(20岁以下),只要没有辨别是非的问题(例如重大精神疾病),如果依法有赔偿责任,父母应该一起承担;如果无法辨别是非,则由父母代替承担责任。

举例来说,16岁的A,某天在路上小心撞破了别人家的花瓶,依照民法第184条,花瓶所有人可以请求A赔偿。由于A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A的父母应该连带承担赔偿花瓶的责任。

但如果16岁的A具有重大精神疾病,那么花瓶所有人是无法向A请求赔偿(A因精神疾病没有依法承担责任的能力),但可以向A的父母请求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未成年人也有自由意志,难道每件事父母都要代替他擦屁股?父母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不用替未成年子女负责,那就是「已经尽了父母的监督义务」。依照民法第187条,如果父母对子女的监督没有失职,父母就不需要负赔偿责任,而应该由子女负责。只不过,这一点并不容易成立。法院对于父母的监督责任,判断的非常严格,几乎可以说是「除非你把小孩子牵在身边,否则你就要负责」的程度

例如,未成年的B流连于网咖、加入黑社会团体,某日陷入一个斗殴纠纷,重伤他人。受害者不仅对B提告,也要求B的父母一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家长说,B也已经18岁了,即便父母想要管,按照社会上的实际情况也可以想像「根本管不动」,因此父母应该不需要一并负责。然而,法院认为子女混迹不良团体,行为与作息偏离常轨,就足以证明父母监督失职,因此判父母要一并赔偿(台湾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532号判决)。

另一例,未成年的C加入诈骗集团,制造假公文行骗大众,后来诈骗集团被破获,受害者提告请求C的父母一并承担责任。父母说,为了C的事情早就报警,也有建立少年事件档案,甚至还曾经要求过少年保护官对C做最严格的留置处分主张自己已经做了所有该做的监督。然而,法官认为(这个判决我觉得写得很好,我就尽量原文摘录):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教养责任是从小就应该勤加履行,不应疏懈,使他能知道是非,不能透过违法行为取得非分之财,这是家庭教育的一环,绝不是在子女犯罪后,请求司法机关严予重惩就可以卸下先前疏于管教导致子女观念、行为偏差之责任。C放学常在外游荡至凌晨才回家,与朋友夜市公园聊天,依照C时常发生少年案件纪录,显示父母对C虽然严格,但没有用对方法,不曾依照C的特性调整管教作为,导致C对父母的管教反弹。父母放任C在外游荡,又对C的交友情形没有了解,所以父母并没有善尽监督责任」(台湾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号判决)。

在法院的眼里,父母的监督责任不是一次、两次的责骂或管教就算做完的,而是把时间拉长来看,是不是有持续的善尽管教责任。因此,父母想要主张免责,事实上与举证上都很难。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不只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责任。要生小孩就要养小孩,而且是「好好养」。父母虽然不好当,但正是因为父母这么难当,才叫做父母。如果你不好好养小孩,等于是要社会替你承担养小孩的责任;如果小孩造成他人伤害,也是社会替你承担他们制造的问题。

即便你生活中有再多的压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照顾都不能有任何减少。而且,每个孩子能够适应的环境、教养模式也不同,你不能只用一种方式来管教孩子,当结果不如预期时,又双手一摊说,「这不是我的责任」。也许听来相当严苛,但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为人父母责无旁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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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