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进衣内量女学生体脂肪 副教授「这样比较准」求复职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花莲一名林姓科技大学副教授民国91年涉嫌猥亵3名女学生遭解聘,他不满频频提出诉讼,直到民国101年法官释字第702号出炉后,他以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并要求复职。不过,法官认为林男犯行属于性侵害部分,并非教师法保障的范围,于是驳回其告诉。

林男遭指控于民国91年时趁着测量脂肪猥亵3名女学生,但他辩称,自己只是为了测量方便才短暂碰触到3女肚脐下方10到12公分处,且学生排队时都有看到测量的情形,也都是在同意接受后才开始进行,「测量臀围或体脂肪必须很准确,我进行的研究不是测量数据就好,还要追踪研究,所以才没有隔着衣服测量,这是专业必须和一般量衣服的方式不同,绝对没有故意猥亵的意思。」

▲林男猥亵3名女学生遭解聘,日前以释字702号提出告诉希望复职。(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不过,林男还是被花莲高分院依趁机猥亵判刑6个月有期徒刑。校方经审议后认为林男行为不检,因此在民国92年解聘,且终生禁止任教;直到民国101年大法官释字第702号出炉,校方接获教育部发函要求重新审议此案,但经开会讨论仍认定其涉犯猥亵属实,不具有聘任为教师的资格

对此,林男相当不满频频提告,民国101年提起诉愿却没获得受理,这才提起行政诉讼,他强调,原处分是以违反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6款,「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予以解聘,且依同条第3项及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剥夺他终生不得再任聘教师或教育人员,根据释字702号应违反比例原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释字702号保障的是教师的工作权,而林男猥亵的行为属于性侵害部分,情节重大并非教师法保障的范围,因此在日前驳回其希望复职的告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