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跑条款一读 立委修法设150万赔偿上限

先前台中一名女骑士疑因外套卷入机车底的散热风扇,造成机车擦撞停等红灯红色法拉利跑车。本照片为示意照片,与本新闻无关。(民众提供/卢金足台中传真)

车祸意外发生后,若有超跑受损,动辄百万、千万的天价赔偿金,屡屡让车祸相关当事人面临倾家荡产危机。对此,时代力量党团提案修正民法》,明订因车祸导致他人车辆受损,单一车辆回复原状赔偿金额,以新台币150万元为上限,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不在此限。目前该草案在今天已在立院完成一读。

近年随超跑车辆激增,不时发生有用路人因故与超跑擦撞,或2018年一名20岁的男子为扛家计休学打工,清晨在石碇区与多辆法拉利发生车祸,传出赔偿金上看千万,当时民间一度在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发起赔偿上限的「超跑条款」,要保险公司和超跑车主自行吸收超额赔偿费,但最后并未通过附议门槛

但随着类似案件不断发生,时代力量立委邱显智针对《民法》提出第二百十八条之二条文修正草案,内容明订「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车辆受损害之情形,单一车辆回复原状之费用金钱赔偿之金额,以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为上限。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邱显智指出,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在于借由课予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移转受害人的损害,并让潜在的加害人避免发生同样的侵害行为,以求预防损害。

邱显智说,但现今有不少驾驶昂贵车辆的驾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往往让加害人须负担巨额赔偿责任。考量交通行为本身就具有相当的风险,无从完全避免风险;而使用远超一般车辆价格的昂贵车辆,因该车驾驶人的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期望值大幅上升,加害人也未因而享有利益

邱显智说,考量驾驶昂贵车辆者「通常均较一般用路人更有承担及分配风险的能力」,若因加害人「因轻过失」而须依完全赔偿原则负担高昂赔偿,不仅有失平衡,风险分配也非妥适。因此,应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损害的情形,设定适当损害赔偿金额上限。

目前该草案在今天送立法院院会宣读后,因朝野各党团并无异议顺利完成一读,目前已送交司法法制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