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修法 放宽药师执业「仅限一处」规定

▲立法院长王金平主持院会。(图/资料照)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药师法》限药师只能在一处执业大法官释宪指出违反宪法比例原则,立法院27日赶在条文失效前通过修法,未来药师遇特殊状况,可报准后在原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

2013年7月31日大法官第711号释宪指出,《药师法》规定药师法规定药师仅能于一处执业,对药师执行职业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违中华民国宪法比例原则,抵触宪法保障工作意旨,相关条文将于2014年7月31日失效。

为避免违宪条文失效后,药师执业无所适从,立法院27日院会通过《药师法》第11条修正案,放宽「药师执业应以一处为限」的限制。

三读条文指出,药师执业以一处为限,并应在所在地主观机关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依法规定的执业处所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为之。但于医疗机构、药局执业的药师,若遇药瘾戒治传染病防治服务义诊巡回医疗服务、药事照护相关业务、于偏远地区执行调剂业务或中央主管机关认定的公益或紧急需要等状况,可经事先报准,得于原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