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军惩法》修正案 悔过处分不计入役期与年资
立法院今三读通过《陆海空军惩罚法》部分条文修正(军惩法)、《军人权益事件处理法草案》(军权法),军惩法聚焦在军人惩罚种类,除保留士官兵「悔过」处分,未来执行悔过惩罚期间不列计役期与年资,对已退人员的「剥夺或减少退除给与」,剥夺退除给与惩罚,均须依惩戒法院判决执行。(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今三读通过《陆海空军惩罚法》部分条文修正(军惩法)、《军人权益事件处理法草案》(军权法),军惩法聚焦在军人惩罚种类,除保留士官兵「悔过」处分,未来执行悔过惩罚期间不列计役期与年资,对已退人员的「剥夺或减少退除给与」,剥夺退除给与惩罚,均须依惩戒法院判决执行;军权法则建立官兵救济的复审、申诉及再申诉之救济制度。
国防部提案说明指出,陆海空军惩罚法与本法立法及历次修正时有所不同,为适切反映社会大众所关切之部队纪律维护及军中人权保障等国防议题,经通盘检讨现行条文,研议增修军人移付司法惩戒之要件与配套、暂时停止勤务、惩罚种类与事由、数违纪行为之合一评价及执行等惩罚事项,以符合服役机关管理实需。
国防部表示,又为确保惩罚权之正确行使,将权责长官对于违纪行为之调查原则、方法及刑事侦查竞合之处理等调查程序事项明文规范;为妥慎处理军事处所内肇生之重大死伤案件,增订纳编专家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参与之「专案调查及评议」机制,允许该事件当事人及特定家属得请求调查及参与程序。
军惩法修正重点中,提到士官兵接受悔过处分,期间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期间不列入服役年资,实施期间不得有禁锢、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行为;违纪人员受惩罚时如已退伍,将改以剥夺或减少退除给与及罚款,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此外,院会也通过三项附带决议,国防部于本法施行前应完成国军人员不得在外兼职兼差规定修正,应送立法院外委会备查,请国防部提供现行非职务上违纪行为惩罚基准相关规定,供委员会参酌;针对军惩法修正案有关检束、禁足、罚站等种类,应依各军种特性于施行细则中,明定相关执行方式,不得为之样态;悔过惩罚制度应纳入心辅课程和资源,有效导正悔过效果。
针对军权法,国防部指出,「军人权益事件处理法」的立法能填补现行法制上的不足,使军人在面临权益争议时有明确且有效的救济途径,是国军人权法制上重要的里程碑。
草案明定,由地方军事法院设立权保会处理,成员包括部外委员三人、国防法务官二人,共同审议军人权益保障事件,若当事人不满权保会审议的救济事件,高等军事法院则设勤务法庭负责受理相关案件,若不服勤务法庭判决者,得上诉至行政法院,另复审须对不谙国语者,增加通译传译以保障复审人权利。
院会对军权法也通过三项附带决议,国防部应完善子法,并将其与相关名单公开在国防部相关网站;订定子法时应考虑当事人演训、休假、出海等状况,给予足够准备时间;有关兼任权保委员资格,应于授权办法时,规范与服役单位回避事项、退役人员兼任的比例限制。
蓝委徐巧芯说,本次修法针对军人惩罚制度做全面更新,因应国人期待,必须要有适当法源管理依据,避免法源依据成为不当管教或霸凌灰色地带,截至今年5月底,国军有14起自伤案,为去年同期2.3倍,加上今年4起自伤未遂,今年国军自伤案件堪称空绝,呼吁国军高层重视惩罚项目被滥用,对军人的相关影响,而军权法修正也会保障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