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陆海空军惩罚法」 士官兵处分期间不计服役年资

行政院会今日通过「陆海空军惩罚法」修正草案和「军人权益事件处理法」草案。(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会今日通过「陆海空军惩罚法」修正草案,军方为强化吓阻违纪,明订士官兵受悔过处分期间,不计服役年资,意即官兵如果不断犯过受罚,退伍日期就要无限延后,形同「有当不完的兵」,若当事人退伍则改为罚款处分,最重可罚100万元。

另也拍板「军人权益事件处理法」草案,地方军事法院设官兵权益保障会,由部外委员3人与国防法务官2人共同审议军人权益保障事件,若不服勤务法庭判决者,得上诉至行政法院,若成功立法,将会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军人权益的专法。

陆海空军惩罚法制订于1930年,立法背景已与当前国军现况与法律思维不同,国防部为落实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意旨,明确司法惩戒与军事惩罚的宪法关系,调整军人惩罚事由,以是否执行勤务作为得否惩罚判断基准,草案也明确将军人应受惩罚违纪行为区分为「勤务上」及「勤务外」二种类型,并定明其行为态样。

修正重点中,有提到士官兵接受悔过处分,期间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期间不列入服役年资,实施期间不得有禁锢、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行为;违纪人员受惩罚时如已退伍,将改以剥夺或减少退除给与及罚款,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为妥慎处理军事处所内肇生的重大死伤案件,增订纳编专家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参与「专案调查及评议」机制,并允许该事件当事人及特定家属得请求调查及参与程序,以回应社会期待。

另外,国防部指出,现行军人权益之救济是按照争议的类型,分别依诉愿法或机关自行订定的行政规则办理,欠缺整合性的专法。「军人权益事件处理法」的立法能填补现行法制上的不足,使军人在面临权益争议时有明确且有效的救济途径,是国军人权法制上重要的里程碑。

以往军中权益都是由各机关权保会处理,草案明定,由地方军事法院设立权保会处理,成员包括部外委员三人、国防法务官二人,共同审议军人权益保障事件,若当事人不满权保会审议的救济事件,高等军事法院则设勤务法庭负责受理相关案件,若不服勤务法庭判决者,得上诉至行政法院。

媒体追问,各界都相当关注义务役恢复一年后,恢复「军事审判」的可能性。国防部法律事务司司长、中将沈世伟说,由于军事审判仍有争议,因此目前尚未推动,但国防部并没有停止内部研究,将于3月初举行大型学术研讨会,邀请学者、专家与实务律师讨论对军事审判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