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期货商部分刑事处罚 期货交易法修正案送审行政院
金管会预告《期货交易法》修正案60日期满,已参考各界意见调整后,将送审行政院后转提立法院审议,共计11条,增加纠正及其他必要处置等处分方式,删除期货商部分的刑事处罚规定,提高罚款额度上限,并免罚违规情节轻微者。
其他重点还有明订推动店头衍生性商品采集中结算的法源,期货交易的型态,还有调整期货市场财务防卫资源支应顺序与国际规范接轨,期货信托基金须采申报生效制及期货信托事业交付公开说明书的责任。
金管会表示,修正内容分为四大项,第一项在配合国际期货市场发展,推动国内法规与国际接轨部分,针对期货交易型态与市场的财务安全防卫机制,有二点主要修法地方。
(一) 完备期货交易型态,增加交换契约及契约组合(例如:将期货与选择权加以组合成为期货选择权)等。
并考量实务上交换契约在商品设计时有可能交换标的物本身,调整交换契约的定义,增订推动店头衍生性商品采集中结算之法源。
原包含强制及自愿两部分,考量自愿集中结算系回归结算机构的规范及其民事契约办理,删除自愿集中结算部分,并增订集中结算的期货交易范围涉及外汇事项者会商中央银行规定。
(二)加强期货市场财务安全防卫机制,除按期货交易所与非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交易予以区分外,考量现行法系采法律明定各项财务防卫资源的项目及支应顺序,如果遇到国际规范调整支应顺序时,将面临不符合国际规范情事。
兼顾法律明确性及保留弹性,参酌国际作法,仅列示各项资金的支应来源项目,其支应顺序将授权于法规命令规范。
第二项是有关证券期货管理法令的一致性部分。除原草案预告内容外,并增订公开说明书的交付义务及罚则,与未交付的民事责任。
第三项,因应实际监理需要,增加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业予以纠正及其他必要的处置等处分方式。
第四项考量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业及同业公会违反该法规定可能对健全期货市场发展,避免对期货交易秩序产生不利影响,须强化法令遵循。
除配合推动国内店头衍生性商品采集中结算及第116条删除违反第5条的刑责规定等违规态样外,并提高罚锾额度上限。
另对违规情节轻微认以不处罚为适当者,授权主管机关得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