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修法 国家机密档案删除「永久保密」规定
行政院会今日拍板「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黄婉婷摄)
行政院会今日拍板「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配合转型正义精神,朝扩大解密政治档案为原则,删除「永久保密」规定,改为逾30年者应检讨保密必要,延长保密每次不得逾10年,避免浮滥保密。
法务部指出,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之国家机密」应永久保密,但考量政府资讯公开趋势及转型正义的公共利益,为维护人民知的权利及兼顾国家机密保护,因此删除,改为保密逾30年者应检讨保密必要,延长保密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已逾60年者须报请上级机关权责人员核定,强化监督。
同时明确定义「行政法人」为本法适用机关,以杜绝争议,另为掌握涉密人员出境,与外国、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人士联系、接触情形,增订涉密人员返台后的通报义务及处罚规定,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草案修正重点如下,首先,修正本法所称机关定义,明定行政法人,及受机关委托行使公权力之法人适用本法;第二,修正国家机密最长保密期限文字用语,删除延长次数限制,改由原核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有核定权责人员,于未逾各机密等级法定最长保密期限之情况下,视实际情形予以延长或变更,以保持弹性。
第三,草案修正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的国家机密保密期限,删除永久保密之规定,增订延长保密期限之检讨机制及重新核定保密期限之过渡条款规定。第四,增订涉及国家机密人员的返台通报义务及违反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