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除罪 行政院明修法删条文

政院修法通奸条文说掰掰(资料照)

配合大法官5月底宣告通奸罪违宪行政院会明将通过配合修法,通过「中华民国刑法」第239条、第245条修正草案,及司法院函送「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9条、第348条修正草案,完备法制程序

大法官5月宣告通奸罪违宪,法务部及司法院分别在6月启动相关修法,包括法务部主管的「中华民国刑法」第239条、第245条修正草案,以及以及司法院函送「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9条、第348条修正草案明天都将在行政院会讨论通过。

法务部表示,相关修法只是配合大法官释字第791号解释,其中239条内容为通奸除罪化、245条则是告诉乃论部分,既已除罪就无告诉乃论问题、同一条文的「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也一并删除。

另外,配合去年大法官释第775号解释,认定累犯一律加重其刑违宪。法务部这次修法中,也把文字调整为「再犯之罪为得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之罪,因前项规定致应宣告不得易科罚金或不得易服社会劳动之有期徒刑,且有过苛之虞者,得不加重之」。

官员说,修法后将改为5年内故意再犯仍应加重本刑1/2,但有2项例外,白话来讲就是因加重其刑规定,会变成不得易科之罪刑者,则不加重其刑;另外就是轻罪不加重,以免偷枝笔或橡皮擦之类的罪行,最后也要加重其刑1/2,产生社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