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法删除违宪条文 柯建铭喊话监院:不必再做无谓的捍卫
▲监察院。(图/ETtoday资料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4日初审《监察法》,会中通过删除第17条条文,将现行惩戒机关对弹劾案超过3个月未结办者,监察院得质问等规定删除,全案不须交由党团协商,后续提送院会处理。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表示,《监察法》第17条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已经彻底违宪,呼吁监察院大可不必再做这种无谓的捍卫,「最后的顽强、最后的抵抗都是没有用的」。
现行《监察法》第17条规定,惩戒机关对弹劾案逾3个月尚未结办者,监察院得质问之,经质问后并经调查确有故意拖延之事实者,监察院对惩戒机关主办人员得迳依本法第6条或第19条的规定办理之。
民进党团在提案说明中指出,根据宪法第77条明定,公务员的惩戒由司法院掌理,而掌理公务员惩戒事件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是司法机关,基于权力分立原则,其职权的行使应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尊重。
民进党团表示,惩戒机关均已法庭化,依法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为维护宪政体制,以及依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及法官法的规定,惩戒机关依法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本条文赋与监察院质问惩戒机关的权限,逾越监察权对司法权制衡的界限,已属干涉审判并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有欠妥适且不合时宜,因此提案删除。
▲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图/记者黄克翔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4日审查《监察法》删除第17条条文草案,监察院秘书长傅孟融表示,《监察法》第17条的立法意旨是在督促惩戒机关,若有故意拖延审议情事者,得对惩戒机关主办人员行使弹劾权或纠举权,借以追究其行政责任。
傅孟融指出,监察院行使质问的目的,是促使其善尽行政监督之责,并且本于宪法职权调查惩戒机关,对于审理程序有无故意拖延情事,从外部监察机关的立场,与立法机关行使「质询」有所不同。
对此,柯建铭表示,过去民进党执政的时候,国民党利用国会多数暴力,让监察院三年多没有监察院长,后来前总统马英九提名了监察委员,监察院长就是王建煊,「那段时期是监察院最黑暗的时代」,本届监察院长张博雅扫除过去的阴霾,至少让监察院回到一个比较正常的轨道,面对即将换届,「未来监察院长是谁,我们尊重提名,监察委员是谁,我们也尊重」,但是一定是有新有旧,不管傅孟融会不会留任,历史都会看待这一刻。
柯建铭指出,他站在宪政体制的理论上讨论,历史问题应予以解决,《监察法》第17条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彻底违宪,监察院做监察院做的事情、司法院做司法院的事情、立法院做立法院的事情,这就是最浅显的权力分立原则,没有检察机关可以去干涉司法机关,不仅是逾越了对司法权制衡的界线,也干涉到司法审判。
柯建铭说,民进党团提出修法就是要解决问题,只要把这条修掉,20几年来的历史纠葛就会全部不见,请监察院不要做违宪的言论,希望现在整个国家是往正常的方向一直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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