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公开判决书,你就看得懂吗?

司法院在网路上提供了方便搜寻的判决书资料。但是,你看得懂吗?(图/视觉中国CFP)

司法改革,无疑是新政府上任后的重大政策之一。而司法改革国是会议,从2017年2月开始分组会议,最后的总结会议,也将于2017年7月初登场。此次会议议题广泛,从法院组织改革到被害人的保护,也出现通奸除罪化、自主堕胎年龄下降等决议。这些议题,有些跟现行司法制度直接相关,有些则是间接相关。

司改国是会议即将进入尾声,让我们带领大家回归司法改革的基础,在国是会议的众多议题之外,来谈一谈人民接触、亲近司法最简便、直接的途径─「判决书」。

判决书艰涩难懂,一直是关心司法改革的民众关注的焦点。例如曾经受到热烈讨论的「失所附丽」或是罗列10大难懂字词等等。现在,让我们举出几个例子与各位分享。

难懂一:到底谁是谁─甲○○?乙○○?丙○○?

隐私权高举的时代,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的隐私权,做了各项保护措施,例如将判决书内的名字全部用「甲乙丙丁」抽换。在保护隐私权的立场来说,这样似乎是一个适宜的作法,但其实细细去推敲判决书的文字,仍有许多叙述可以推论出每个代码代表被告为何。因为在判决书的一开始,就已经列出了被告的名字。

判决书是外界理解法院判决最简便的途径,虽然目前除了保护性案件无法旁听外,法院原则上都是公开审理,每个人都可以去旁听。但考量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并不是每个关心案件的人,都有办法亲自到法院旁听,所以判决书几乎可说是社会大众了解案件真相的唯一途径。

隐私权的保护自然是需要留意,但因此而将一切都以代码表示,是否稍嫌矫枉过正呢?若把被告的所有资讯都隐藏,那么非本案当事人,要去阅读案件相关的判决就会难上加难。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将被告的名字明列在判决书中,到底有无触犯个人资讯保障法呢?

依照《个人资讯保障法》规定,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犯罪前科个人资料,可以搜集、处理或利用,而依《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裁判书应记载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居所。为了保护当事人,以防有依判决书寻仇的情形,目前已经将年籍资料隐藏了。但判决书亦是司法权行使一环,社会大众有权知道国家权力行使的情形,判决书的记载须具备特定当事人的资料,全然隐藏被告的姓名,仍不适宜。

既然判决书规定要公布被告姓名,现行制度下,在判决书的开头仍然会有被告的姓名,判决书内文却以甲、乙、丙、丁的方式呈现。这样的做法不仅无益于被告隐私的保障外,反而造成了大众在阅读判决书上的困难。

难懂二:否定+否定=肯定

判决书论述中,也常常使用「负负得正」的文法,例如「尚难谓非无理由」,到底是「有理由」还是「没理由」呢?另外,还有「尚非难谓」、「要非难谓」、「应属非虚」、「非法所不许」等。

虽然多思考个几秒,可能就可以理解其中的意思,如上述的「尚难谓非无理由」,「难谓」的意思是否定的,而「非」亦是否定,所以这句话白话的意思是「不能说是没有理由」,但有理由或没有理由,一定要讲得这么隐晦吗,既然法院都已经进行详细缜密的审理了,说出一句肯定的有理由或无理由,有这么难吗?

难懂三:判决书「落落长」

最后,判决书过长,也是阅读判决书的一大困扰之一。例如「味全油品案」,判决书就多达300多页。用页数来说可能不够精准,那么我们精算字数来看看,这300多页,总共有18万2412个字。太阳花立法院案的判决,也同样将近九万字。这么长的判决书,要全部看完,本身就已经有点难度了,更何况里面还充满了艰深难懂的文字呢?

也许有民众觉得,因为案件很复杂,所以长篇幅的判决书有其必要。但是过长的判决书,同样会模糊焦点,让民众不知道判决的重点到底在哪里,同时也大大渐弱了民众想要了解案件的热忱。对文字不熟悉的民众,更是增加了一道阅读门槛

判决书公开,是司法公开透明很大的一步。人民可以透过判决书去了解法官心证,也能够透过判决书去了解案件的真相,进一步去尊法循法。但现今判决书的难懂冗长,导致阅读上的困难,成为司法公开透明的阻力。在大家都无法好好阅读判决书的状况下,判决书公开的意义也大大减弱了。

虽然,有许多分析判决的网站、媒体,能够以报导的方式,简短让民众了解案件,但经过撷取的资料,往往不够全面,也会受到媒体内部新闻室的过滤,呈现在民众眼前的,可能已经不是案件的全貌

大部分的法官与检察官都是非常认真的,但是司法实务必须与生活连结,判决书要让社会大众理解,才能让人民亲近司法,进而得到人民的信任!因此,不只是公开判决书,其撰写的方式,也该大大改革,才能真正透明又亲民。(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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