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同婚释宪 大法官宣告民法违宪!

▲同婚释宪案于5月24日做出释字748号解释,认为现行民法规定「一男一女」才能结婚违宪。(图/视觉中国CFP)

2017年3月24日的宪法法庭,举行了「民法婚姻篇章未纳入同性婚姻是否违宪」的释宪会议,由司法院长许宗力担任审判长,带领13位大法官,并邀请6位鉴定人陈爱娥张文贞李惠宗陈惠馨、刘宏恩邓学仁)针对以下四个争议点进行讨论:

一、《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是否容许「同性别」两人结婚?

二、第一项答案如为否定,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所保障「婚姻自由」规定?

三、第一项答案如为否定,是否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

四、如立法创设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伴侣),是否符合《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以及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意旨?

司法院依法在两个月内,于106年5月24日下午两点,做出释字748号解释,重点如下:

本释字之要旨,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换句话说,限制同性婚姻,是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此章节将来势必会有所修改。

司法院历来所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关解释,是由于从以前到现在,台湾社会环境大多以异性婚姻为主,才会有此说法。但司法院从来没有就「相同性别」的两人能不能结婚作成解释。大法官认为,适婚人民而无配偶者,本就有结婚自由,包含「要不要结婚」或「与何人结婚」(释字362)。此种自主决定权攸关人格健全发展与人性尊严之维护,为重要之基本权,应受宪法第22条之保障。

而反对同志婚姻的民众一直担心「若同志伴侣可以结婚,会不会影响现行婚姻制度?」司法院也特别提到,相同性别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既不影响不同性别二人适用婚姻章,亦未改变既有异性婚姻所建构社会秩序,所以,不论是异性婚姻还是同性婚姻,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关于有部分民众认为「同性性倾向」是一种需要治疗的「疾病」,司法院也点出,目前世界卫生组织、泛美卫生组织(即世界卫生组织美洲办事处)与国内外重要医学组织均已认为「同性性倾向本身并非疾病」,性倾向是难以改变之个人特征,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心理因素、生活经验及社会环境等。也就是表示,同性相爱之二人,并非不正常,就如同喜欢异性的其他人,这些都是人生的一环,并非什么疾病。

再者,反同团体也一直提到,同性之二人结婚「没有办法生育」所以不可以结婚,但事实是,婚姻章中,并未规定异性二人结婚,须以具有生育能力要件;亦未规定结婚后不能生育或未生育,为婚姻无效、得撤销或裁判离婚之事由,所以「繁衍后代」显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故不能以此做为反对同性婚姻之要件。

最重要的是,新闻稿中提到,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修正或制定。也就是说,无论是要立专法、修改民法等,都需在两年内做出相关修法,若两年后仍没有同性婚姻相关修法,同性伴侣们就可以直接向户政机关,依现行民法规定,到户政事务办理登记结婚。也请同志朋友们耐心等待,再过两年,就可以拥有多一层法律保障的婚姻权利

大法官此次释宪结果,可以说是亚洲地区前无古人之大跃进,使台湾成为亚洲同志平权先驱。(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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