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亚补税案声请释宪 大法官认违宪

名模林志玲因漏报92到94年度薪资所得1730余万元,遭国税局要求补缴684万余元税额,并罚锾135万余元。林志玲不服并主张薪资是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费用,但打官司遭判败诉定谳。林志玲不服而声请释宪,但未获大法官受理。

这起案件源于前人事行政局长陈清秀与一名审理凯渥模特儿林若亚补税案的法官,为其收入算薪资所得或是执行业务所得声请释宪,一并了解这2案涉所得税法有关薪资所得计算规定,是否有抵触宪法的疑义。

司法官大法官今天举行第1453次会议,会中就薪资所得未许实额减除费用是否违宪案,作成释字第745号解释。

解释文意旨指出,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等关于薪资所得计算,仅允许薪资所得者就个人薪资收入,减除定额之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不许薪资所得者于该年度的必要费用超过法定扣除额时,得以列举或其他方式,减除必要费用。

然而,大法官认为在此范围内,与宪法第7条平等权保障意旨不符,相关机关应自本解释公布日起2年内,检讨修正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依此解释,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薪资所得者关于薪资所得支出必要费用,只能扣除新台币12万8000元的法定扣除额,倘若未来修法成功,一般薪资所得者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因工作的费用超过新台币12万8000元,可依修法如同执行业务所得者般,扣除必要费用;此外,名模林志玲等独立工作者,报税时也可扣除因执行业务所得发生的费用。

大法官另提出,现行税制长期存有缺失,导致税基流失,财富分配益趋不均,惟受制于司法的被动性,仅指出相关机关应通盘检现行法令有关所得归类、计算方式是否合理,以及各项租税优惠措施是否过于浮滥等事项,要求有关机关悉心体察,贯彻租税公平原则。10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