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亚帮民减税!大法官释宪:薪资所得扣除额设限违宪

名模林若亚大家减税。(图/记者黄克翔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凯渥名模林若亚2006年在申请所得税时,因不满前一年的收入30万元,全都花在治装费上,认为这是「执行业务所得」列举、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申报无须缴税,却被国税局认定是薪资收入不得列举扣除,提起行政诉讼,承审法官转而声请释宪。今大法官做出释字第745号解释,宣告所得税法》相关法条违宪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包括劳工军公教、警察等薪资所得减除免税额扣除额后,依剩余的综合所得净额来征税,扣除额的上限则是12万8千元。若是超过法定上限12.8万元,不准另外列举扣除额。

林若亚在2006年申报所得税时,列举2005年所得收入30万元,因全都花在治装费上,等于是没赚到钱,因此提出「执行业务所得」列举、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申报无须缴税。然而这项规定,却和律师医师职业可用「执行业务所得」列举减除执行成本等费用后报税大不相同。林若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当时承审的桃园地院法官钱建荣认为有争议,因此声请释宪。

大法官在今(8)日做出释字第745号解释,认为劳工的薪资所得,有必须付出的「必要费用」加起来超过12万8千元,只要能列举,都应比照「执行业务所得」减除后申报,并宣告《所得税法》相关法条违宪,相关机关应从解释公布日起2年内检讨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