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对网红课税 财长:是针对美国来源所得

Google将针对YouTuber收益课税、又被称为网红肥咖条款财长苏建荣29日在立院财政委员会审查房地合一税2.0备询时表示,美国主要是针对网红的美国来源所得课税,若为网红的台湾境内所得、仍由我国课税。

YouTube母公司Google发函通知各大YouTuber,必须在今年六月前主动申报税务资讯,有申报就只对「美国来源所得」课税30%,否则将针对网红「全球总收益」扣缴24%惩罚性税负

财政部官员表示,网红在平台的收入应申报为「其他收入」,并入综所税课税、适用5%~40%累进税率,至於单一年度美国来源所得与境外来源所得若超过100万元,必须申报海外收入,若境内外所得合计超过670万元且超过综所税负,则必须适用最低税负制、仅就超过670万元部分课征20%。

另外,财政部强调,网红在美国已缴税负的该笔所得可持完税凭证回台抵税。但如果支持者是申报赠与、由赠与人减除220万元赠与免税额后,剩下的赠与金额物品价值课征10%~20%赠与税负,受赠网红免申报所得。

举例来说,一个网红一年有5千万元收入,其中有2千万元来自美国、2,500万元来自欧洲各国,500万元为我国。

在申报我国所得税时,必须申报海外收入4,500万元、境内收入500万元,假设无其他所得,最低税负为866万元,综所税约117万元,则该网红当年度在台要缴866万元税负。

若该网红在美国已课税,该网红可依照美国完税凭证回台抵减2千万元海外所得,最低税负降为366万元,则该网红当年度在台缴366万元税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