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扶养免税年龄限制违宪 新制最快明年5月上路
申报所得税时若要把扶养亲属列为免税额对象,条件非常严格。行政院会6日通过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松绑纳税人申报扶养的年龄限制,未来扶养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的其他亲属或家属,均可列报扶养免税,新制最快明年5月开始实施。
现行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民众若扶养「其他亲属或同住家属」,申报所得税时想将他们列为免税额对象,须同时符合「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且无谋生能力」两要件。郭姓妇人在2003至2007年间,独力扶养4名亲属,但有3人因不合条件无法争取免税,故申请释宪争取权益。
大法官去年底做出第694号解释,宣告该条文的年龄限制违反宪法平等原则,恐造成受扶养人因年龄不同的差别待遇,影响纳税人扶养未满60岁且无谋生能力亲属或家属意愿,违背鼓励国人孝亲目的。
大法官也指出,无谋生能力者不会因年龄而改变受扶养需要;纳税人扶养亲属的负担,也不该因受扶养者年龄而有不同。为配合大法官解释,行政院会昨通过财政部所提修法草案,改为扶养「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者,均可列报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