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其他亲属」免税年龄 立院修法放宽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立法院院会20日三读通过所得税部分条文修正案,放宽「其他亲属家属」扶养免税额年龄限制,2013年申报所得税时就可以适用,预估41万人受惠。

►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税法修正案,放宽其他亲属扶养年龄。(图/ETtoday新闻资料照片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除了纳税义务人及配偶的父母也就是直系尊亲属,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依规定列报减除免税额。但如果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就有年龄限制,现行法令规定,只有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的其他亲属或家属,才能依规定列报减除免税额。

修正条文放宽「其他亲属或家属」列报的年龄限制,改为扶养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都可提报减除免税额。每扶养一人的免税额是八万两千元。换句话说,只要纳税义务人扶养年满二十岁以上的直系亲属,如伯父叔叔堂兄弟表姊妹等等,只要是身心障碍没有谋生能力,都可以列报减持免税。

财政部长张盛和日前在草案初审通过时受访表示, 修法符合宪法平等原则,可望进一步照顾经济弱势及保障赋税人权;修法通过将有41万人受益,纳税义务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约新台币20亿元。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陈其迈说,现在景气不好,修法有助缓解弱势家庭经济重担 ,明年申报所得税即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