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扶养亲属 逾60岁免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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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赋税署指出,民众报税若要申报扶养本人、配偶直系尊亲属(自己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如果该亲属年满60岁可免附证明文件。

但如果未满60岁,则必须附上无谋生能力证明像身心障碍手册、年收入低于19.2万元等,才能申报扶养抵税。

如果受扶养的直系尊亲属已年满60岁,申报时不需要检附证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资料填写清楚就可以列报扶养。

但如果列报未满60岁直系尊亲属,必须要证明为无谋生能力,主要涵盖四种情况,包括需长期照顾的身心失能、重大疾病、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还有年收入低于基本生活费19.2万元等情况,导致无法自谋生活或无能力从事工作,符合任一种即可适用。

官员也指出,如果是身心失能者,需符合卫福部依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的公告长期照顾要件;另重大疾病范围包含身体障碍、精神障碍、智能障碍、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须长期治疗等,但必须要有医院诊断证明。至于直系尊亲属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19.2万元、或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身心障碍手册者,或为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病人,也属于无谋生能力范围。

依110年度综所税标准,每扶养一位亲属,其所得也要纳入计税。扶养未满70岁亲属,每位可多扣8.8万个人免税额;满70岁者每人免税额则为1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