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亲属抵税 三条件不可少

为减轻家庭负担,我国综所税提供申报扶养减税效益,以今年5月申报110年度综所税而言,每一位未满70岁受扶养亲属可享有8.8万个人免税额,满70岁者个人免税额则为13.2万元。若受扶养亲属适用身心障碍或长照特别扣除额等,还可分别享有20万元、12万元减税额度。

南区国税局指出,个人申报扶养亲属,不只需实际扶养事实如支付生活费等,另需符合民法第1115条规定的扶养义务顺序,也就是父母或其他直系血亲尊亲属(如祖父母)、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孙子女等)、家长、兄弟姊妹、家属等依序负担扶养责任。当前面顺位者无法履行扶养义务时,像是入监服刑、过世或重病等,才能由后面顺位者扶养。

而且,若要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如伯、姪、孙、甥、舅等),不仅要符合扶养义务与事实,个人与受扶养人也要在同一户籍或同居。

此外,受扶养亲属也有资格限制,如果是「特定年龄」,像是年满60岁的直系尊亲属如本人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或是未满20岁的子女、兄弟姊妹、其他亲属等可申报适用。

至于受扶养亲属为年满20岁的子女、兄弟姊妹、其他亲属等,必须要检附其他证明文件如「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等,例如在学证明书、身心障碍证明手册影本、医师诊断证明,无谋生能力则是重大疾病、身心失能、受监护宣告且尚未撤销等证明文件。

而未满60岁的直系尊亲属为受扶养者,必须要有文件证明该亲属无谋生能力,包括该亲属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110年度为19.2万元)、领有身心障碍证明手册或属于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严重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