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要扶养亲属 60岁以上有差别

如果受扶养的直系尊亲属已经年满60岁,申报时不需要检附证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资料填写清楚就可以列报扶养。

但如果列报未满60岁直系尊亲属,必须要证明为无谋生能力,主要涵盖四种条件,符合任一种即可适用。首先是因身体障碍、精神障碍、智能障碍、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须长期治疗等,经取具医院证明,且不能自谋生活或无能力从事工作者。

第二种是符合卫生福利部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7规定公告须长期照顾的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谋生活或无能力从事工作者。第三种是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

第四种是直系尊亲属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新台币192,000元、或是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身心障碍手册者,或为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之病人。

如果要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如伯、姪、孙、甥、舅等),必须要符合民法第1114条第4款(家长家属相互间)及第1123条第3项(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规定。

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纳税义务人可以列报该扶养亲属免税额,惟申报时应检附各项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查核,像是户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证影本证明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受扶养者或其监护人注明确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切结书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受扶养者已成年在校就学证明、身心障碍证明或无谋生能力如医师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