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报税适用 扶养亲属条件 4项获放宽
今年报税有小确幸。财政部近日发布函释,放宽扶养「无谋生能力」亲属定义,自即日起新增「全年所得低于基本生活费」、「受监护宣告精神障碍」「严重精神疾病」、「适用长照特别扣除额」等4项。
一般来说,可扶养亲属分为四种,第一是直系尊亲属如自己或配偶的父母与祖父母等;第二是子女;第三是兄弟姊妹;第四是其他亲属。
原本扶养「无谋生能力」亲属定义,仅限身心障碍、重大疾病、需长期照顾亲属或年收入低于8.8万元,财政部函释针对无谋生能力且未满60岁直系尊亲属,另新增精神卫生法规定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全年所得低于基本生活费(17.5万元)等2项定义。
而针对所有四种可扶养亲属,财政部新增「受监护宣告(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导致无法自主)」、「适用长照特别扣除额」等2项无谋生能力情况,皆为扩大适用范围。
官员指出,财政部原先在2000年函释针对「无谋生能力」者多着墨在持有身心障碍手册者、需要长期照护,还有全年所得低于个人免税额(8.8万元)等。但是,随着近20年来精神疾病兴起与社会变化,我国在精神卫生法、保险法都设立无能力行为的定义,因此财政部参考各部会法规修改函释。
举例来说,过去如果是60岁以下的父母、且个人年收入有10万元,则子女在去年以前是无法列报扶养,因为10万元已超出免税额标准。
这次解释令生效后,因改为基本生活费标准,只要60岁以下父母个人年收入17.5万元以下,皆属无谋生能力范围,官员强调,子女若有实际扶养事实、也与父母在同一户籍或住所等要件,即可申报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