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养毛小孩辩不知违法 检察官:不可主张,最少罚3万
▲弃养毛小孩事件层出不穷,检方指出,故意弃养最少要罚3万。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记者陈以升摄)
毛小孩的法律上权益,越来越受重视。日前有民众将毛小孩弃养在公园中,被检举查获后,辩称「行政法规太多,我不知这样违法。」但仍被处罚。有检察官表示,依照《行政罚法》,民众不可辩称因不知法律而不处罚,但可依情节减轻,本案依法最少须裁罚3万元以上。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陈建宇指出,《动物保护法》(下称动保法)第5条第3项规定,「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交送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同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一、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
对于民众因不想再饲养自己的毛小孩,竟将毛小孩带到公园里遗弃的状况,民众也许会主张不知有相关规定。但陈建宇强调,依照《行政罚法》第8条前段规定,人民「不得因不知法规而免除行政处罚责任。」就是告诉大家 ,凡制定通过的法律,国民都有遵守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以「我不知道有这款法律」作为免除处罚的理由,主张不罚。否则社会秩序岂不大乱,又有谁愿意遵守法律?
但陈建宇补充,法规多如牛毛,某些法规变动又快。国民对于法规种类、内容及变动信息,未必完全、及时知悉;如不分情节,一律要求负同样程度的责任,不免过于严厉。因此,上揭行《行政罚法》第8条但书规定:「按其情节,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详言之,行政机关应依行为人违反行政责任的情节,在该违反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较少的罚锾(对于可量化的裁罚类型),或者,免除其处罚(对于无法量化的裁罚类型)。当然,减轻或免除与否,也仍是要就各个个案,将比例原则纳入考量。
陈建宇最后呼吁,动保法目前是极受重视的法律,报章媒体也一再报导要重视「毛小孩」的权益。民众说自己不知道有动保法,以及相关不得弃养的规定,而主张免除责任,这样的主张自然不能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