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宇/毛小孩受《动保法》保护 养牠就不要遗弃牠

▲养牠就不要遗弃牠。弃养宠物的饲主,认为自己不知道有《动保法》及相关不得弃养规定,而主张免除责任,自然不能被接受。(图/视觉中国

有位饲主不想再饲养自己的宠物犬,竟将宠物犬带到公园里遗弃。经人检举,并经动物保护处查获。动物保护处听取原饲主的意见陈述后,认为其确实有弃养犬只之事实,而违反《动物保护法》(下称《动保法》),对他处以罚锾新台币3万元。

原饲主不服,主张自己根本不知道《动保法》,以及有「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交送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动保法》第5条第3 项)的相关规定,进而主张应撤销处罚。其主张是否有理

行政罚法》第8条前段规定,「人民不得因不知法规而免除行政处罚责任」,这项规定就是告诉大家,凡制定通过的法律国民都有遵守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以「我不知道有这款法律」作为免除处罚的理由,主张不罚。否则社会秩序岂不大乱,又有谁愿意遵守法律。

只是,法规多如牛毛,某些法规变动又快,国民对于法规种类内容及变动信息,未必完全、及时知悉;如不分情节,一律要求负同样程度的责任,不免过于严厉。因此,《行政罚法》第8条但书规定,「按其情节,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详言之,行政机关应依行为人违反行政责任的情节,在该违反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较少的罚锾(对于可量化的裁罚类型),或者免除其处罚(对于无法量化的裁罚类型)。当然,减轻或免除与否,也仍是要就个案比例原则纳入考量

《动保法》目前是极受重视的法律,报章媒体也一再报导要重视「毛小孩」的权益。前面所说弃养宠物的饲主,认为自己不知道有《动保法》及相关不得弃养规定,而主张免除责任,自然不能被接受。至于《动保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一、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而上例动物保护处仅对其处以最低额度3万元的罚锾,显然已充分考量其情节而做适当的处罚,因此,他的主张当然无理由。(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陈建宇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