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硕志/养牠就要爱牠 虐待动物小心刑责伺候

宠物是家里的一分子,养牠就要爱牠,虐待动物者将被依违反《动物保护法》,而被法院判处刑责。(图/达志示意图

报载新北市一对分手的情侣相约喝酒聊天男子希望能与前女友复合,但双方酒后起争执,男子一气之下,将前女友饲养的「黄和尚鹦鹉」从2楼摔到1楼,鹦鹉当场被摔死。男子事后被警察移送送办。该男子摔死鹦鹉的行为究竟涉犯何罪?

在过去的法律思维中,动物和人类究竟有别,动物不是权利主体,所以保障人类生命身体的杀人罪(刑法第271条)、伤害罪(刑法第277条)等法条,对于发生在动物身上的伤亡并不适用。私人所饲养的动物,在此等法律思维下,只能视为「物」,或者说是「动产」,因此倘有伤害他人所饲养的动物之举止,顶多只能用毁损罪(刑法第354条)来处罚。而街上流浪之动物,因无主人,没有所有权人,若对其伤害,也无法用保护私人财产的毁损罪来制裁

但随着社会大众观念的进步,对于涉属动物福利议题益发重视,甚至倡议动物权,我国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别制定了《动物保护法》(下称《动保法》)。《动保法》第3条第1款明文定义:「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以此展开一连串对动物保护的条文规定

《动保法》第5条第2项第4款规定:「饲主对于其管领之动物,应避免其遭受骚扰、虐待或伤害。」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而违反以上第5条、第6条之规定,任意「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者,其罚责依同法第25条,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所以在上述的新闻中,男子盛怒之下摔死鹦鹉的行为,即违反《动保法》第6条,依同法第25条需担负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刑事责任。

如果该新闻中的鹦鹉并未死亡,亦无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而只是轻微受伤的话,该男子是否就不违法呢?《动保法》第30条第1项第1款规定:「违反第5条第2项第1款至第10款各款之一或第6条规定,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而未达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或过失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处新台币1万5千元以上7万5千元以下罚锾。」同条第2项规定:「违反前项第1款至第8款规定之一,经裁处分送达之日起,5年内故意再次违反前项第1款至第8款规定之一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简单来讲,如果该男子故意伤害鹦鹉,虽未达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而仅让鹦鹉轻微受伤,仍然会被处以新台币1万5千元以上7万5千元以下罚锾。又该男子如果5年内故意再次造成动物的轻伤(不一定是对同一只鹦鹉,就算对其他动物施暴也算),则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搜寻近年来法院对于虐待动物者的判决,发现有很多令人愤慨的行为,简列几则如下:以发圈捆绑犬只前脚,使犬只无法自由活动且血液无法正常流通(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801号);使幼猫自高处坠落,再用双手徒手用力挤压幼猫腹部,致粪便脱肛而出(台湾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00号);以厚压克力板往流浪犬之身体及头部抽打,并持玩具枪继续瞄准该流浪犬射击台北地院101年度易字第824号);5年内弃养犬只二次(台北地院103年度简字第2593号);饲养15只猫但未按时喂养,致猫饿死,并曾有互相啃食其他猫只尸体情形士林地院101年度简字第110号)……。上述案例中,行为者通通都被法院判处刑责,希望读者可以引以为戒,尊重动物及保护动物,千万不要在情绪不佳时,将动物视为出气筒而施加暴行,或者对饲养的动物不善加照顾或任意遗弃,除了不尊重生命,也违反《动保法》,将遭受讼累。

王硕志,士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