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不用看脸色了 公仆辞职长官不能拒绝

▲立法院会。(图/记者徐政璿摄)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过去有公务人员想辞职,但上级不准辞,引发被绑住的困扰。立法院会26日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公务人员辞职,除有危害国家安全疑虑,上级机关不能拒绝。机关也应在30日内准驳,不得拖延「不放人走」。

根据修法,宪法明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也应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职权」。而为避免公务员受限机关首长领导统御,无法依生涯规划或个人意愿行使「不服公职权」,故新增此条文。

草案订定,为周全保障受停职处分公务人员复职之权利,受停职处分公务人员于停职处分经撤销后,即可申请复职。为免使公务员接替出现空窗影响公务运作,又为避免机关长官逾期未决、影响辞职权,服务机关应在收到辞职书次日起30日内准驳,逾期未决则视为同意辞职。

为了厘清口头命令争议,草案也订定,若长官非以「书面」署名下达命令者,公务人员得请求其以「书面」署名为之, 该管长官拒绝时,视为撤回其命令。长官命令有违反刑事法律者,公务人员无服从之义务

草案订定,公务人员对于长官监督范围内所发之命令有服从义务,如认为该命令违法,应负报告之义务;该管长官如认其命令并未违法,而以「书面」署名下达时,公务人员即应服从;其因此所生之责任,由该长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