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通过 长官下令不署名公务员可拒绝执行
▲公务员未来可拒绝长官没署名的命令。(示意照/记者陈亭伃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7日初审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增长官下达命令必须在书面上署名,相关责任由长官担负,若长官不署名,公务员可以拒绝办理。
初审条文新增,公务人员有「不服公职之权利」,公务人员提出辞职申请时,除非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规定,上级机关不得拒绝;且上级机关在收到辞职书后30天内若未处理,视为同意辞职,辞职将自动生效。
此外,原条文规定公务人员对于长官监督范围内所发的命令有服从义务,若认为违法,有报告的义务;该长官如认为其命令并未违法,而以书面下达时,公务人员必须服从。
这次修法则新增长官必须署名的规定,可保障公务员的权益,若长官不愿署名,公务员可拒绝执行。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委郭芳煜指出,以后签了名以后就知道是谁下的命令,有任何问题的话就知道是谁的责任。
同时,因过去公务人员在休职、停职、留职停薪期间的身分难以厘清,新修法也改成,公务人员在停职、休职或留职停薪期间,仍具公务人员身分,但不能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