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得代理地方行政首长 立院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
配偶不得代理地方行政首长 立院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立法院议场 (吴家豪摄)
配偶不得代理地方行政首长 立院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立法院议场 (吴家豪摄)
新竹县竹新竹县东镇长罗吉祥于2018年因贿选遭判刑,县府指派其妻子张顺朋为代理镇长,社会观感不佳。为避免类似争议再发生,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25日)初审通过修正《地方制度法》,明订未来直辖市、县市长、乡镇市长及村里长的代理人,不得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的血亲,以及三亲等以内的姻亲关系。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25日)审查朝野立委所提地方制度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立委杨琼璎、万美玲等提案修正第61条,村里长为地方行政机关重要成员之一,应增列因公殉职抚恤金、年终工作奖金,保障村里长最基本权利及尊严。
内政部次长陈宗彦表示,为强化村里长保障,已招标提供村里长投保 1000万元的伤害保险,至于年终工作奖金,涉增加地方财政负担,建议征询地方政府意见办理。
关于立委沈发惠、吕玉玲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82条,朝野立委达成共识,初审条文明定,未来直辖市、县市长、乡镇市长及村里长的代理人,不得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的血亲,以及三亲等以内的姻亲关系。
内政委员会同时初审通过,保障原住民族地区的参政权益,初审条文明订,山地乡乡长若辞职、停职、去职或死亡,派任的代理人也应具备山地原住民的身分。
会议主席、国民党立委郑天财最后宣布,其他朝野未有共识的条文,将择期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