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成员 由行政院长任命、任期4年

▲立法院临时会。(图/记者黄克翔摄,下同)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立法院25日再审《不当党产处理条例草案,上午经表决后,名称定为《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下午再针对「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主管机关和委员进行表决,民进党团挟着多数优势表决通过,未来委员11人至13人,任期4年,由行政院长派(聘)之,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委,一人为副主委。

初审通过的条文将「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设立于行政院之下,不受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规定之限制,置委员11人至13人,任期4年,由行政院院长派(聘)之,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

主委、副主委或委员出缺时,行政院院长应于一个月内依前项程序派(聘)之,继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委员中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三分之一,且单一性别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国民党提出修正动议,主管机关隶属监察院设置委员11人至13人,由监察院院长就下列人员提请总统派充(兼)之,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委员除主任委员外,尚有监察委员法律经济财税、会计或地政学者专家律师会计师专门职业技术人员公会推荐代表、其他社会公正人士。委员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四分之一,均为无给职。

经过记名表决,最后以赞成68人、反对30人、弃权3人,通过民进党团版本;国民党的提案,则有30人赞成、69人反对、弃权3人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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