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不能参与补选! 「李全教条款」立院三读通过

▲李全教。(图/本报资料照)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法院院会18日三读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7条条文修正草案,修正条文中明定,当选人就职后辞职,或因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者,不得申请登记为该次公职人员补选候选人,等同补起「辞职后参选」漏洞,最后经68人赞成、无人反对通过。

台南市议长李全教先前因「贿选案一审遭判刑4年并停职停权,还一度传出李可能不甘愿只领「干薪」,且「当选无效案」二审难以挽回劣势,因此打算在判决前辞掉议员,重新参与补选,若侥幸当选就能保住议员资格

立法院会今日上午则处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7条条文修正草案,明定辞职后不能再参与补选,最终以68人赞成、无人反对三读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