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修法保障公务员辞职权利 上级不得拒绝

考试院审议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修法,近日函请立院审议。(图/本报照)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考试院会29日审议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为保障公务人员「不服公职权利,增订公务人员若要辞职,应提出书面,除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不得拒绝条文。但公务人员应给与机关长官或自治监督机关相当时间,以考量核定并觅递补人选,以免影响公务 。

修正草案也增订,公务人员于停职、休职、留职停薪期间,仍具公务人员身分,但不得执行职务。不过,为保障复职权利,也增订复职规定。为保障公务人员生命身体安全,修正草案增订公务人员独自执行职务者,得视情况暂时停止执行职务。

另外,公务人员对于长官所发的命令,如认为命令违法,负报告义务,但长官认为其命令并未违法,以书面再次下达时,草案明定应于书面署名,始得课予公务人员应服从的义务。